吴长江 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的遭遇 已被关6年
1998年底,吴长江与高中同学港督、胡永红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惠州市NVC照明有限公司,其中吴长江出资45万元,港督、胡永红各出资27.5万元。从股权结构来看,吴长江持股45%,是拥有相对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但港督和胡永红合计持股55%,可以对吴长江形成制约。
2002年,由于股东之间的观念分歧,吴长江与两个股东之间的矛盾不断升温。最后,吴长江妥协,将自己的股份几乎免费转让给港督和胡永红5.83%。结果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变成了33.4%、33.3%、33.3%的均衡状态,三位股东在公司的分红和工资完全相等。2005年,吴长江准备对NVC照明的销售和经营进行改革,遭到港督和胡永红的坚决反对,三家股东分了手。吴长江提出退出NVC照明的条件,NVC照明作价2.4亿元,从企业拿走8000万元,股份归港督、胡永红所有。大家立即达成并签署了协议。然而,三天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聚集在NVC照明总部,强烈干预股东分立。最后,200多名经销商举手通过吴长江一致投票。面对这种情况,港督和胡永红被迫接受与吴长江退出相同的条件,各自带着8000万元离开NVC照明。吴长江实现了对NVC照明的100%控股,“倒着走”的战略完美落幕。
2006年6月,由亚盛投资的茂趣监利与其他几位投资人共同向NVC照明投资共计994万美元,收购NVC照明30%的股权。2006年8月,在健力猫趣的帮助下,软银萨夫兰向NVC照明投资2200万美元,获得35.71%的股权。2008年8月,NVC照明因收购世通投资有限公司而进行再融资,高盛注资3656万美元,软银萨福兰注资1000万美元。收购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后,软银萨夫兰成为NVC照明第一大股东,吴长江退居第二大股东,高盛成为第三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一直维持到NVC照明IPO,为四年后吴长江进入另一个股权“麻将馆”奠定了基础。随着风险投资的引入,吴长江失去了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但他没有意识到此时失去控制权带来的风险。
2010年5月20日,NVC照明登陆港交所,以每股2.1港元的发行价发行6.94亿股新股,募资14.57亿港元。此时,吴长江与风险投资的友好关系达到了顶峰。这时,吴长江对资本的感情仍然溢于言表,他不怕失去控制,因为他认为自己会为风险投资赚钱,而风险投资离不开他在NVC的照明业务,所以他可以坐以待毙,放松一下。2011年7月21日,法国施耐德电气斥资12.75亿港元,向软银萨夫兰、高盛、吴长江等六大股东收购2.88亿股,成为NVC照明第三大股东。此时,在NVC照明的股权结构中,私募基金大佬一边是最大的控股方,另一边是国际产业巨头的第三大股东。这时,吴长江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危险处境”。
2011年9月,施耐德提名李馨雨为NVC照明副总裁,负责商业照明工程核心业务及项目审批。吴长江终于开始意识到,施耐德的最终目标可能不仅仅是“投资”。警惕之后,吴长江开始增持二级市场,但为时已晚。吴长江连续5次增持后,吴长江持股6.3亿股,占比19.95%,重回第一大股东。然而,我们仍然无法改变这种模式,因为我们仍然失去了对董事会的控制:董事会只有两个席位,包括软银萨夫兰的和、高盛的徐和施耐德的朱海。可以看出,资本和创始人在董事会中的实力是4:2。一旦董事会被投资者控制,就意味着公司的控制权已经落入投资者手中。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宣布辞去其创办的NVC照明有限公司职务,该公司是他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创立的。接替他的是软银首席风险投资家闫妍,新任首席执行官是施耐德的张彭凯。2012年底,吴长江将NVC照明约11.8%的股权转让给德豪润达。同时,德豪润达在港交所购买NVC照明2.6亿股普通股,占其已发行普通股的8.24%。德豪润达已成为NVC照明的第一大股东。转让约11.8%的股份后,吴长江还持有约6.7%的股份,是NVC照明的第五大股东。吴长江还给予了德豪润达不可撤销的购买权,让德豪润达可以随时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吴长江手中的剩余股份。此外,德豪润达向吴长江增发股份,吴长江成为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双方还达成了君子协议,即吴长江不干涉德豪润达的运营,德豪润达不干涉NVC照明的日常运营。
2013年6月23日,NVC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创始人、现任CEO长江在6月21日的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执行董事。一年后,吴长江终于回到了NVC的董事会。2014年8月8日,NVC照明宣布免去吴长江CEO职务,任命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为临时CEO。随后,NVC照明在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吴长江所有董事及附属公司被罢免。2014年10月4日,吴长江因涉嫌挪用9亿余元资金、职务侵占1370万元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5日,吴长江被惠州市公安局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月13日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2016年12月13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一审判决显示,2012年至2014年8月,吴长江将NVC照明在三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变更为存款,并安排人携带公司公章在三家银行办理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四家公司作为贷款主体,以该保证金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9亿余元。NVC照明为此出具了总额为9.2亿元人民币的保函。之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NVC照明损失5.5亿元。
2014年初,吴长江未将NVC照明重庆公司一笔370万元的废品款转到公司财务部门自用,并销毁了出售废品的原始财务凭证。破案后,370万元未追回。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9个多月后,审判于2019年7月25日至26日进行。经过两年半的审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出判决。
2021年4月11日,一年超期羁押期满。4月12日上午,吴长江向会见他的律师明确表示,他没有收到法院继续延长拘留期的通知。
吴长江已经被拘留了六年多。在过去的六年里,吴长江一直被关押在惠州看守所。审理期限一再拖延,超审限问题严重,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存在重大瑕疵。
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审理的一再拖延与中央政府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关于变更吴长江拘留期限的通知
NVC照明控制权之争的剧情让人眼花缭乱,被很多人视为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综上所述,吴长江涉及了三起控制权之争:第一起是与两个同学港督、胡永红竞争,吴长江以漂亮的战术获得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第二次是和软银萨夫兰、高盛的控股权竞争,第三次吴长江输了是和德豪润达的控股权竞争,吴长江输了最后进了监狱。
通过对吴长江三次控制权竞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只要我们获得了股权大股东的地位,我们就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只要股权不占主导地位,即使我们可以通过某种手段获得暂时的控制权,我们最终也无法获得控制权。因此,事实控制权只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金融投资者,他们可以成为创始人的筹码,而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但对于产业投资者来说可能没有用,因为产业投资者可以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整体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受创始人运营控制权的影响。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第二个重点是,企业家的合规意识绝不能放松。当公司完全处于自身控制之下时,可能会利用公司进行各种便利行为,如挪用资金、转移关联交易利益等。,但是当企业失去了自己的控制权,这些以前的便利可能会成为日后把自己关进监狱的调料。据《法制日报》发布的《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是目前我国企业家犯罪的高发地区,广大企业家朋友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合规经营,规范操作,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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