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酒店 老太入住诸暨酒店意外摔倒致残 酒店不担责
有媒体爆料:2018年底,70多岁的高老太入住诸暨某酒店。她不小心撞到了房间里的钢化玻璃桌子,颈椎严重受伤,导致终身残疾。
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这次事件中,
酒店有责任吗?
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今天,正式判决来了!
酒店不负责
该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判决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审查
2018年12月31日,高和女儿郭一起入住酒店。2019年1月1日晚,高在房间内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郭发现后,向酒店求助。酒店工作人员拨打了120,陪同郭将高送到医院治疗。高被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住院期间,酒店为高的家人提供免费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被转至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的家人未能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遂诉至法院。高在诉状中称,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家具太多,不合理,通道空太窄。要到达阳台,你必须绕过书桌,穿过床尾和书桌之间的狭窄缝隙。书桌由无色透明玻璃制成,采用悬挂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的看到地毯的颜色和图案,让客人很容易忽略书桌的存在。但酒店没有意识到本次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因此,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52,563.83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的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清除障碍。
法官的陈述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意外。事故发生时,他对酒店房间的家具摆放有一定的了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高在活动中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和女儿住在一起,家里人都知道高年纪大了,反应能力和行动能力都比较弱,要好好照顾和提醒。此外,高参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他在酒店房间内摔倒,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撞上了房间内的透明玻璃桌子并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实地考察,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底部由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房间灯火通明,晚上视野很好,所以你可以注意到玻璃桌子的存在。透明玻璃桌与床的距离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的客房地板铺了地毯,没有障碍物,可以很顺畅地行走。
因此,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无过错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目前,高起诉酒店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财产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酒店房间内摆放的家具并未损害高的财产权,也未对其现阶段的权益造成损害。高要求拆除酒店内透明玻璃台,排除危险,排除妨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高的诉讼请求。
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