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大看点 19种情形免责 深度解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点击标题下的“蓝色微信名”,快速关注“免于尽职调查和失职问责” 确保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将迎来更加细化的规范性文件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监管沙龙注意到,《责任条例》聚焦执法责任制落实,从行政执法中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三个方面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内容 其中,既明确了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11种责任追究,又细化了具体执法活动中的11种免责情形和日常监管中的8种免责情形 解读《责任条例》三大观点1:明确执法职责,公示权责清单依法明确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权、降权、控权、干权”的要求,编制并公示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电力运行流程图等 《责任条例》确认了这一点,要求各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单位承担的执法职责按照权责清单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还明确,在分解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方面2:细化责任范围。在11起案件中,问责是执法责任制的核心 《责任条例》细化了问责范围、程序、问责方式以及与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衔接 在问责范围上,《责任条例》明确指出,“当行政执法行为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形 不履行法定职责5起:未按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查等监督职责;根据申请实施行政行为,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的;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法定职责未正确履行的情形有六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未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将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隐瞒、伪造证据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方面3:明确在19种情况下免除尽职调查和免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措施”的要求,《责任规定》借鉴了相关场所的设置。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承担责任,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细化不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十一种免责情形: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或者对具体条款理解不同,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的;因新证据出现,原有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重大过失故意隐匿、遗漏证据的除外;根据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按照“先认证后核查”等改革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承诺,造成危害后果而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已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许可,造成危害后果的;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不配合、阻挠执法,或者因主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法律解释,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法期限扣减除外;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依法通过调解改变行政行为的;因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上级机关已经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上级机关不予变更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不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日常监管八种免检情形:根据随机抽样项目清单、随机抽样计划和相关监管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职责已经履行,或者根据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期限,未被检查。行政相对人发生事故;由于缺乏标准或现有科技手段、监管手段等的限制。,问题未及时发现或不能定性;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或事故隐患已责令改正、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已依法查处、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已发生事故的。;行政相对人已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相对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存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无关的负面舆情,或者虽涉及市场监管职责,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无法客观发现的;违法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向当地政府报告,仍有危害后果的;其他不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来源:市级监管沙龙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注重执法经验交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动态守护市场公平正义观察市场经济潮权威●专业半月形沙龙微信1份“微信号或ID”,在“添加好友”粘贴搜索号关注, 2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好友”,进入“查找微信官方账号”,进入微信官方账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原标题:“三大亮点!19例豁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深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