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最新 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 劳动法行天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高发〔2020〕6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和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2020年5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劳动关系的确认1.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资等合同,建立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双方不承认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者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在双方未根据劳动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频率、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综合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2. 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全日制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利用课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学生,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3.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4.劳动者以退签、补充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5.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怎么办?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对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法行天下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辩解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7.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的证据如何审核确认?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2.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8.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如果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签字,该怎么办?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9.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占用或者使用用人单位的财产,应当怎么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10.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履行的;工人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劳动者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报酬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消失的,除已经不能履行的以外,应当恢复履行。三、关于劳动报酬11.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劳动法行天下12.加班工资基数应该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双方对工资构成、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支付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1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何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或者职业病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14.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费义务?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补充说明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原因或者情形的。应该怎么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围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所提出的事由或情形,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均不纳入审查范围。16.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该怎么办?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调整后的岗位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一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项、第项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调整工作不是歧视或侮辱;不违反法律法规。雇主声称调整工人的工作是合法的,他们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不到新岗位报到,也不到原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17.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应如何处理?劳动者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愿离职的,或者虽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法世界的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18.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的“不能再履行的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19.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该怎么办?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变更,应当驳回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该怎么办?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的相关事实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动词 社会保险福利21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补缴的,告知劳动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劳动法遍布世界各地2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证明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工伤没有异议的除外。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当说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坚持工伤待遇,驳回其诉求。23.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违法用工单位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违法用工处理意见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应当予以支持。非法用工单位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不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违法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残疾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六、关于裁审衔接2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如何确定申请仲裁的效力?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25.对于主张不休年休假的劳动者,仲裁时效和补偿工资起点应如何确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 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26.当事人撤诉或催告撤诉后直接再次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该怎么办?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但在一审时提出的,不予支持。劳动法行天下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28.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供的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应如何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交或者拒绝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证据又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和处理。29. 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否认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应如何处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自认行为的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管辖。30.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赔偿,然后在诉讼阶段增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可以认定该主张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应当共同审理。31 .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理认为理由不成立,但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向劳动者说明赔偿与经济补偿的区别后,如果劳动者仍然坚持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用人单位就无法通过裁判支付经济赔偿。32. 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仲裁裁决内容较多,当事人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仲裁结果中双方均未起诉的部分,直接写入判决书正文。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的,可以直接确认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并根据确认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新的未申请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但是,索赔离不开劳动争议。3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适用仲裁及司法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仅就给付义务情形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内容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仅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监督程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执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4.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本解答第33条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 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法行天下3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否向仲裁机构查阅、复制相关内容?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相互发函查阅、复制相关案件的内容,双方应予相互配合。七.其他人36 .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37.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5月9日发布来源:劳动法行天下原标题:“最新!高等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答|劳动法跑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