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 西宁市出台办法严查诬告行为
近日,西宁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西宁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诬告陷害、澄清姓名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澄清方式和处理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了兴浊兴清的良好政治生态。
《细则》明确了澄清的认定标准和情形,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依规依纪依法,认定被检举控告人员受到错告、误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澄清认定标准的干部,如有以下六种情况: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良影响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澄清并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正名的,市纪委监委按照《细则》规定将启动澄清保护机制。《细则》明确了澄清责任,规定了“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审慎审慎、程序严格、谁查证、谁处置”的原则。承办部门仅对举报、控告不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规则》对澄清方法、处理时限、审批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在澄清不实指控的方式上,规定可以采用书面澄清、面对面澄清、会议澄清、通知澄清,并可组合使用。强调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知澄清同时使用书面澄清。关于澄清诬告的期限,要求承办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澄清对象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澄清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澄清名称工作情况记录到举报平台,并将相关材料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细则》的出台实施,在彰显出制度刚性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监督执纪的温度。其中,在保护干部合法权益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受到不实举报党员干部澄清情况开展回访,及时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激励干部担当尽责,巩固澄清工作效果。诬告、恶意举报不仅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创业积极性,而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细则》的颁布实施,将对诬告亮出利剑,被诬告的党员干部将无罪释放,使监督和纪律得到加强。推 荐 阅 读来源:西宁晚报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标题:《西宁市出台办法严查诬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