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这样招标合法吗 跟着专业人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大家都说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左起:云南电东北律师事务所嘉宾张杰新
中:嘉宾 昭通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科长耿敏右:主持人安冉 国家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地理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地区。《招标投标法》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自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领域都有其效力。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但是,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二、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投标法》从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建设项目类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需要利用农民工使用扶贫资金实施救助工作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批准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招标的申请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交,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打电话请潜在投标人到招标人处签收领取。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提出质疑和投诉,理由是招标人在开标前15天未向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澄清函,直接影响了投标结果,并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依法判定招标人重新投标。 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传真,不存在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问题;但如上所述,招标人在与投标人B的交易中存在一些缺陷,未依法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B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主要责任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而不是简单的告诉潜在投标人过来领取。 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例如某部门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专业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甲、乙、丙三家承包商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新型排污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为做好项目工作,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召开了项目要求答疑会,进一步讲解了设计的技术要求。三家投标单位均如期参加了答疑会。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对于该项目招标人只能重新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不能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禁止串通投标;禁止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协商的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标人是投标人之间约定的;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组织的要求配合投标;投标人为中标或排除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均属于竞买人相互串通。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有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划转,也视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果某局要建商务用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连接3层停车楼,总造价2100万元。这个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出去了。由于建筑设计要求复杂,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建议和建设单位常委会的研究决定,招标单位的主要要求是最低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经过公开招标,有A、B、C参加了投标,期中A、B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C单位的施工资质却是三级,但经C单位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这是违法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为了照顾个人关系,该局暗示A、C强行联合,最终否决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 昭通电台乌蒙之声微信公众号 云南普法原标题:“这种货币合法吗?请专业人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