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1.什么是国防?
国防是为扞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2.什么是国防建设?国防建设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国防教育日是什么时候?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国防教育遵循全民参与、长期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委配合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七条国防教育机构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END给我一句赞美,证明你还爱我原标题:《【综治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