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是法定假日吗 妇女节放假半天是法定的吗 妇女节放假是上午还是下午啊
国际妇女节又称三八妇女节,是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不,女孩和工人都很期待假期,那么妇女节可以享受假期吗?还有哪些其他权益?女性朋友,请收藏这些权利↓ⅵ
●女员工享受半天“法定假日”
关于妇女半天假的规定,来自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办法》第三条。妇女节是部分市民的节日,所以妇女节假期是“法定的半天假期”。> >假期工资是这样算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工资有关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期间,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并照常工作的员工,应当支付工资,但不得支付加班工资。节日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 >福利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妇女节福利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有约定的,应按此约定和规定办理。根据《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福利费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纳入工资总额范围:与劳动保险、职工福利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此,雇主在妇女节向女雇员支付的福利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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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还有这些专属权益1.公平就业和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妇女的标准,但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除外。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聘用标准。
2.延长多财产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目前,全国许多省份都修订了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妇女的产假时间。各地修订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了产假或延长产假,一般达到138天至158天,还有男性陪产假或哺乳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3.“特殊时期”照顾更多
目前全国很多省份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一两天。但是,地方法规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要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有的规定限制岗位。只有“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长期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才允许休“痛经假”。
4.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由员工依法享受,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因此,产假和带薪年假并不冲突,女员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假。
5.专属休息室非常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身体卫生和哺乳困难。
适用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女性员工。,单位应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椅。
6.每月多一份“补贴”
目前,很多省市已经明确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一定的卫生用品补贴。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这种“补贴”也水涨船高。
比如河北从2015年11月1日起,女职工的卫生费用为每人每月4到6元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
自2009年3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用品补贴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山西已经明确,用人单位要向女职工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健康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和职业健康检查。
7.“人生大事”不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聘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也是无效的。
8.分“三个阶段”保护
“三期”是指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我国在“三个阶段”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
工作和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和加班应尽可能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如果7个月内怀孕,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上夜班。
劳务派遣工不予退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因经济裁员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后方可返还。
④可以降低劳动强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9.更年期护理不能少
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外,《女职工保健规定》包括更年期保健。要求用人单位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让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广泛的社会关爱。
为保障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每1至2年检查治疗一次妇科疾病。同时,如经县级以上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且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合原工作的,应临时安排适当工作。
10.重体力劳动可以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等重体力劳动:
地下矿山作业;
具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超过6个负载的操作,每个负载超过20公斤,或间歇负载超过25公斤的操作。
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