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怎么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怎么区分
合同的性质不是由合同名称决定的,而是由合同条款所体现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有时对合同性质的错误认定会直接影响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和承诺合同是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合同对之一,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买卖合同,与承诺合同非常相似。合同与买卖合同在责任、风险转移、权利义务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判断合同性质对于处理纠纷极其重要。
法律条款
一、销售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买卖合同有两个主要特点:
出卖人必须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方必须付出代价。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没有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就不能成立。
第二,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通过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合同标的特殊。合同标的是定作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完成,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
在合同中,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合同标的物只能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取得。定作人根据承揽人的条件选择承揽人,并注意承揽人的技术能力。虽然承包人在完成工作时必须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检查,但承包人需要用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独立完成工作。
司法判例
再审申请人防城港市华宇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详细分析了分歧。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具体的工作成果。
第二,题材是否具体。
买卖合同标的物一般为种,具有普遍性,一般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合同标的物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和需要专门制作的,往往具有特殊目的和专属性,只能由定作人使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即使可以在市场上买卖,也会失去应有的价值。
三、合同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
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非常关心被定作人的资质、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但是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买受人主要关心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而不关心标的物的生产者、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
4.订货人对产品的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订货方的监督检查。一般买卖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要求。买受人只需检验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其质量要求,无权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包人应对承包的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销售合同一般不包含此类条款。
六、合同价格的性质不同。
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承包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给承包人的劳动报酬。
即使对两者的区别有相对明确的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仍会混淆,难以准确区分,需要多方面分析和考虑。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