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量刑 把别人打成轻伤 一定会被判刑吗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遇到很多受害者受了轻伤,并报警。但当公安机关告知双方先调解,或者直接无视情况时,受害人非常沮丧,都受了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凶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监!但是警察为什么不接受呢?
这发生在主角柯西身上。一天,他乘出租车旅行。后来,他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在他们动手的过程中,柯西的牙齿被打掉,经鉴定为轻伤。然而,警方告诉他和出租车司机先调解,暂时不要立案。柯西非常心烦意乱。
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受轻伤后,警方没有直接立案。受害人只能通过各种渠道投诉和申请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也就是说,只要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就应该立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
这个理解对吗?今天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如果人受轻伤,警察必须对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甚至法院最终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凶手被判刑?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不是所有造成轻伤的行为都要立案、审查、起诉、判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未对故意伤害案件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布判决前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根据这些规定,在轻伤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提起自诉,这样就可以达成和解,而不必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诉讼中达成和解的效果与立案前达成和解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必要立案调查。
其次,造成轻伤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每一种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调查,发现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可见,即使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只要被认定为明显轻微且不构成危害,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所有造成轻伤的行为都要刑事立案审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现实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打小闹可能会造成轻伤。如果所有案件都立案侦查,特别是凶手真心悔过、赔钱谅解的案件,所有案件都立案侦查,推上法庭,走完整个法律程序,没有必要,浪费巨大资源,不可行。案件数量太多,目前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