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妻 夫债妻还 这个债我们不背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该法的规定,确定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的思路如下:
1.确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如果是,则为共同债务,甚至以个人名义;
2.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因以一方名义签名,法律推定为个人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