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 独家:因员工伤残和医疗补助金被告 沱牌舍得董事长周政知道吗
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四川沱牌社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因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问题向法院起诉。
一审因拒绝复审被驳回,继续上诉
原告何某某系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工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为乙级。
2000年11月22日,何某某转业后被分配到沱牌社德集团工作。2003年3月12日,何某某向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是沱牌集团公司员工,因工伤申请退休。我曾经是西藏军区某工程兵专业军士。1997年7月执行军令时,不幸多处重伤。经过治疗,功能未能恢复,导致二等、二等残疾。1987年,我在西藏参军。2000年搬到沱牌集团公司,现在已经积累了20年的服务经验。在工作中受伤后,我失去了将近一半的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活动比较困难,需要有人照顾。我家经济特别困难。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特申请工伤退休。请给我批准。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在申请书底部加盖公章,并签注“同意申报”。2003.3.12"。
2004年3月31日,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颁发了《遂宁市职工伤残护理等级鉴定书》。在鉴定结论中,忠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栏写明“根据国家标准,该同志被鉴定为工伤职工。同意举报。”缴存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并加盖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但鉴定书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两栏均为空白色。
当天,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向沱牌社德集团送达了《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级的通知》社劳鉴函第21号,认定何达到国家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何某某继续在七派社德集团工作至2016年5月18日后,与七派社德集团签订《战略重组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第三条工伤待遇约定为“根据《工伤保险和伤残条例》。”鉴定等级,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017年5月17日,何某某向射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6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何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7月12日,何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再审一审,沱牌社德集团申请对何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但何某某拒绝复查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某构成工伤,但何某某拒绝重新审查伤残等级。何某某提供的《遂宁市职工残疾及护理等级证明》不能证明目前的残疾等级,不足以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何某某继续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沱牌社德集团被判向何某某支付20多万补贴
法院认为,何某某的六级工伤等级是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提交给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工伤等级鉴定后,已将鉴定结论送达何某某工作单位沱牌社德集团。直至2016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何某某与沱牌社德集团均未申请对何某某的工伤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或复查,故应认定射洪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的六级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为何某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最后一次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及发放标准应按此确定
根据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战略重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何某某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伤残等级鉴定,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一、二审双方陈述,因涉及沱牌社德集团改制的特殊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职工工伤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沱牌社德集团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五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患有与工作有关的残疾的工人被确定为5级和6级残疾。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自2016年5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2015年遂宁市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为42188元/年,即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2188元/年÷12个月/年×12个月= 42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188元/年÷12个月/年×48个月= 168752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川092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第10天,沱牌社德集团向何某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752元。
不知道沱牌社德集团董事长周政是否知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