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网 定边县人民政府 公告
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市场路胜利街路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人民政府决定加快实施市场路、胜利街路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政府2020年第6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场路、胜利街路建设项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附件:定边县市场路、胜利街路征收补偿方案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定边县市场路、胜利街路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单位
定边县市场路、胜利街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为县政府,项目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为县住建局,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由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二、征收范围
市场路全长约604米,道路规划控制红线40米。
胜利街:全长500米,道路规划控制红线25米。
第三,签约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以合法权属证明登记内容为准。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住建局专类认定结果为准。
动词 补偿方式
征用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和安置。
不及物动词赔偿基础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9年定边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国有土地和房屋价值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集体农用地征收以《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本区综合地价为依据确定。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
县住建局从全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
八.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由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定边县基准地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
2.国有土地出让:在国有土地价格基础上增加15%
3.集体建设用地:按国有土地价格减10%
4.集体农用地:按定边县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标准,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6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征收为货币补偿,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根据评估结果征收;加上搬迁费、奖励等。,构成货币补偿总额。
搬迁费:每户补偿2000元。
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生凭户口本和学籍证明,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被征收户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每户可领取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设施设备迁移费用,按照征收时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进行补偿。
九.激励措施
如果您签订合同,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将获得5万元/户的奖励。
如果您签订合同,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将获得3万元/户的奖励。
如果合同在规定的授标期后30天签署,将不予授标。
X.支付和结算方式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缴纳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和被征收房屋钥匙,相关证件由不动产登记局注销。迁腾空并交房后,由县住建局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Xi。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因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失踪或者无继承人死亡,或者无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房屋征收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
已签订合同的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取消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依法申请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公证和保证金后,将被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与租房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按期腾退空房屋;逾期不腾退空的,取消已签订合同的被征收人的签约奖励,并按前款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本计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