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 《监察官法》将制定,监察官序列及待遇这样规划……
一、《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已被列为“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官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属于第二类立法项目之一。《监察官法》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审议或作为牵头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二、明确监察官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
三、监察官制度不适合搞员额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周磊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撰文指出监察官不适合实行员额制,他指出:
从立法的篇章结构来看,可以借鉴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具体包括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监察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借鉴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建立监察官员额制度。我们认为,此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我国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对于我国监察官制度的构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但是如果监察官也是实行员额制的话,则只是看了司法工作和监察工作共同点,而没有看到二者在本质上的差异。第一,司法工作追求个人理性,而监察工作侧重于集体决策。司法工作是基于法官、检察官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内心的自我确信,法官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因此员额制是司法精英化的需要。监察工作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所有公职人员开展监督调查和处置,是一种保护干部的机制。对公职人员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应该经过集体决策,以体现慎重以及对干部的负责。第二,司法工作强调谦抑性,而监察工作强调主动性。司法工作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的司法工作量是可以相对可衡量的,例如法官的员额数就是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监察工作则更为主动,特别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监督工作量是一个比较难以衡量的,因此很难基于监督调查处置的工作量去测量一个地区到底需要多少员额监察官。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员额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四、监察官准入资格目前不宜制定过高,不宜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政治、道德、廉洁、专业等素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察人员在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还需要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反腐败人才队伍,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产生的迫切要求。把一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又懂业务的人才逐渐聚集到监察官队伍是今后的一个趋势。到那时待条件成熟,监察官的准入条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是相当不错的。
而目前,由于改革之初,整个监察委员会主流人员还是之前的纪委人员,传统的纪检工作业务要求低,懂法学法的人比例小,至于传统纪委办案业务专业性也不强。因此,针对目前队伍状况,监察官的准入资格还不宜制定过高。
五、监察官工资待遇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