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眼仔 新浪、腾讯“微博”大战 “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你今天刷微博了吗?”
微博热搜、微博超话、大v分享……短短十余年,微博已经成为了当之无愧的“国民”应用,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网友在微博上围观、分享、互动。然而,互联网巨头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却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为此,魏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审查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支持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魏梦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指定用于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腾讯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标准。争议商标是否与引用商标相似,只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争议商标的受欢迎程度和商品或服务的指定用途等因素也应予以考虑。同时,在比较商标时,要多注意显著部分。争议商标
引用商标
该案中,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微博”及“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着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从各自的图形部分来看,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有很大的区别,很容易区分相关公众给予的普遍关注。此外,争议商标中的“大眼”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确立其与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争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比较特殊,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更加关注。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决定。供稿:北京知产法院编辑:赵丽媛 汪希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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