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颏是什么意思 “双讲制”证据专题培训讲解
物证PPT-毕益群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双讲制的课堂,今天由我和李爽为大家讲解证据的种类之物证,讲解的过程又是一起学习的过程,如有意见建议,欢迎大家在课程结束之后提出,我们再一起探讨。我们将分三个部分解释本课程:1、由我对物证的总体概述进行讲解。2.李爽解读物证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法规谈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的注意事项。3、由我结合实践谈一谈在办案中发现的一些关于物证的问题。我将从三个方面解释物证概述:1。物证的概念2。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探讨物证3的内容;首先物证是什么?像以前总觉得的物证就是刀枪棍,通过这次学习发现,它还包括很多。1.作案工具包括杀人伤人的刀、枪、棒,盗窃用的铁锥、钥匙,爆炸用的炸药,纵火用的火种,走私用的车辆等。2、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包括: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故意毁财中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3.留下的痕迹包括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脚印、杀人伤人的血迹、强奸案中的精液斑、盗窃案中的撬痕等。4、所遗留的物品包括: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钮扣、烟头、纸屑、毛发、排泄物等。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官方证书等。这是物证是什么,现在我们对物证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下面,我从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找到了一些物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我们从证据的分类的角度去看物证1.从原始证据和传送的证据来看,2、从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来看3.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物证包括哪几部分,物证包括三个方面,核心部分是实物或痕迹本身,一般不应忽视;证据的来源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缺失会导致证据关联性的缺失,进而让人怀疑物证的证明力,甚至出现无罪案件。说起无罪案件,我想到一个案件,广东陈卓浩故意杀人案。我不知道你是否还记得这个案子。一审、再审认定陈卓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中,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本案一审、再审确认的事实如下:陈卓浩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乡,曾是男女朋友。后来,他们分手了,但他们保持着联系。一天,张某某在陈卓浩家与陈卓浩、杨某某共进晚餐后,陈卓浩将张某某送回住处。后两人在张某某房间发生争执,陈卓浩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改判无罪,是有多方面原因,程序上有瑕疵,证据上也存在疑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无证搜查导致多个物证被非法排除。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月24日在陈卓浩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了张某某的小包和手机。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上的日期为2009年2月24日。仅在搜查证上被搜查人签名一栏,陈卓浩的签名日期为2009年10月16日18时,相隔七个多月。出现问题时,他申请侦查员出庭,侦查员对这个疑点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此外,其中一名调查人员以与陈卓浩同居的杨某某可能隐藏、销毁证据为由,证明无证搜查的合法性。但记录的证据显示,搜查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杨某某拘留,不存在销毁证据的可能。相反,调查人员默许了公安机关无证搜查的事实。最后,合议庭判定,调查人员不可能在八个月后重新签发搜查令并颠倒日期。搜查收集到的物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本案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说到无证搜查导致物证被排除,还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就是辛普森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证的来源有多重要。关于物证的概括就讲到这。下面有请李爽为大家讲解物证的法条,并结合法条谈谈在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的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继续讲解一些关于办案中发现的物证问题,并简要分析原因和对策。我在制作课件时,向多位检察官、助理进行了请教并结合自己的办案,对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关于物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讲这个的目的是给大家办案的时候提供一个参考,在审查物证的时候多注意这些问题。我一共总结了6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物证包含的内容方面 来看一下这6个问题,1-4属于物品和痕迹本身的问题,5属于物品和痕迹的来源问题,6属于物品和痕迹的去向问题。1属于应当收集的物证未搜集,2-4属于收集物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1、应当搜集的物证没有搜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发现,物证虽然是八种证据中的第一种,但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护等相比,还是比较少见的。很多刚办案的同志在办案中很少遇到物证。原因分析:有些案件可能不涉及物证,比如危险驾驶、诈骗等。,等案件有物证,但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出来。我们发现在不少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我们翻遍所有的案卷材料,就是找不到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例如刀、铁水管等,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在余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余某某殴打被害人余某。在这种情况下,有棍棒殴打,现场仍有许多血迹。原因是本案有很多证人在场,有物证和伤情鉴定。认为证据充分,无需提取指纹和血迹。法院对此案也作出了判决,但如果有指纹鉴定和血液鉴定,此案可以做得更讽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调查过,侦查机机关得知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认为证据已经够了,可以结案了,所以也就麻痹大意,工作也没有做那么细致。但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了还可能翻供,还有可能存在顶包;目击证人虽然较多,但打斗的场面一般比较混乱,也有可能看错,而且一些所谓的目击证人还参与了打斗,是污点证人。因此,过分相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往往很难做成“铁案”。为此,我们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就写一份说明并附卷。物证没有及时收集。这是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被害人是卖蚶子,一天被害人进了很多蚶子放在自己装蚶子的水泥池里,嫌疑人因与被害人之间有矛盾,将汽油洒到了被害人装有蚶子的水泥池中。2016年10月23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之后,只拍了两张照片,并未对现场进行勘察,也没有对被毁的蚶子进行称重。第二天公安机关又去案发现场进行的勘察及称重,但是前一天下午,被害人已经将被毁的蚶子处理掉一部分了,而且去向不明。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提出公安起诉意见书上指控的被毁蚶子数量比实际毁掉的蚶子要多,最后因为无法查证具体被毁蚶子数的价值,侦察机关申请撤回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这是一起因物证收集不及时而撤诉的案件。搜集物证程序有问题看这张照片。我来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例。这是一起盗窃案。被盗的物品是书包和手机,这是这张图片的内容。看看有没有问题。公安用的文书是调取证据清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文件,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应该使用这种密封和滞留工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果文件使用不当,我们应该使用这个扣押决定和扣押清单。当然,这个扣押决定和清单有问题。看看有没有证人签字。刑诉法第142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着鞥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种情况下还有一个问题。本案中,盗窃、赃物返还给被害人,物证未固定后才返还给被害人。这是我们后面要讲的问题,以后再看。物证照片拍摄不清晰,无法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先来看一组照片。这是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案子,物证照片 至少应该看见清晰的商标,对不对,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很模糊,起诉意见书中写到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假冒的商标根本看不出来,无法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的外观、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再看看我们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拍摄的照片。清晰的反映出假冒的商标,物证照片就很好。物证来源不明。这就是我刚刚讲的物证的组成部分,来源的重要性。这只是蝎子被消灭的例子。侦察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只拍了两张照片作为物证照片。没有提取证明,本案也没有现场勘查,导致这两张物证照片来源不明。在很多案件中还有这种情况。但是,在少数情况下,现场调查记录中没有该项,但扣押清单中有该项;现场勘查记录中没有痕迹,但有鉴定痕迹的结论。所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这些证据成为无源之水,是否作为定案依据还有待考量。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在勘查记录中写明发现的地点、数量、简单特征等。物证处理中的问题。侦查机关在侦查物证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发还可以,但必须把证据固定好。我们发现问题,我们会让侦查人员补正,侦查机关一般的做法是会再找被害人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这样会被律师质疑程序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像这个盗窃案,赃物又被退回,卷内没有物证照片,所以这个案件的证据会有瑕疵。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赃物如果在提取固定好物证照片后,是否可以发还给被害人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定案所依据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果原始材料不方便处理、难以保存,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置,或者应依法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能够反映原始材料形状、特征的照片、视频、复制品。也就是说物证应当是原物,但也存在例外,1是不便搬运,不易保存。2是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制作照片等。关于依法应当返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而且结合具体实际分析,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才诉过来,很多赃物属于被害人经常使用的,就是刚刚这个案子,赃物里面有两个身份证,如果一直到诉讼终结,很有可能对被害人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而且造成财务的贬值。当然,不应该归还的证据也不应该归还。这是我根据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总结,下面我们结合几个最近比较有影响的冤假错案,看一看冤假错案中物证的情况。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受害人于1994年8月5日失踪,1994年8月11日被发现。由于尸体高度腐败,法医没有提取精液斑等物证,现场也没有提取脚印等痕迹。认定被害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聂树斌的口供,当然本案也有物证、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被强奸杀害的事实,无法证明聂树斌杀人的事实。聂树斌的供述同现场及其他人证、物证高度吻合,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口供与物证吻合也未必就真实,高度吻合的供述还有可能是“诱供”得到的。理由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1提高证据意识,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2.加大培训力度,对现场勘查人员和物证鉴定人员进行系统的物证技术培训3加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法律素质的提升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该规则就是避免刑讯逼供,同时对因此获得的物证进行排除,进一步阻止利益相关人为了侦破案件而违反程序,保障物证的真实性、可靠性重视专家助理在司法中的作用提高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与公安机关物证部门相抗衡,增加物证的客观性,充分发挥物证的证明力。加强对检察院的监督,侦查监督平台用起来,确保物证真实可靠物证PPT讲座-李爽刚刚毕姐对于物证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解读,尤其结合了我们日常处理过的案件中的一些物证照片,非常的生动形象。我们要讲的第二章,是审查物证时使用的一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提到证据的概念,凡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也就是说,审查案卷和证据的目的是什么,核实案件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密切相关,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当以证据、调查和研究为依据,不要相信口供。”客观证据的关键不言而喻。而如何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全案证据已合成,对认定的事实消除了合理怀疑。说了这么多对证据的总体要求,那我们审查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每个人都非常熟悉八类证据。• 物证;书面证据;• 证人证言;受害者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今天我们作为第一节,讲的就是第一类,物证。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关于物证的具体法律规定。我们办案时常用的是最高法2013年给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着重提到物证的有以下几条。第六十九条是重点,是关于物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第一点是物证是否是原物,是否经过辨认和鉴定。首先,确定是原物保证了物证的真实有效,经过辨认和鉴定的话我们在阅卷时要重点审核有无相关辨认笔录和鉴定文书予以佐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审查案卷时,原始材料大多被扣押在公安机关,大多是附在案卷上的照片和视频。多注意物证的照片、视频、复印件是否与原始材料一致,是否由两人以上制作,制作方是否有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始材料和原件存放地点的书面说明和签名。不能省略对两人以上相关描述和签名的审查。第二点是收集物证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通过非法程序和手段提取的物证不能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依据。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同时要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有以下三组人的签字:一是侦查人员,二是物品持有人,三是见证人。见证人有时很容易被遗漏,在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以及要标明与物证有关的各项重要信息,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第三点是物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有损坏或改变。关于保管物证的问题,让我们借题来谈谈着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案件属没有直接证据的“旁证案件”。 未找到凶器,也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证据,更没有目击证人,当时检方认为该案有了DNA证据,铁证如山,一定可以将辛普森绳之以法。现场滴落的血痕中有辛普森的血,至少可以证明他到过现场,辛普森家中血手套和辛普森的脏衣服都有被害人的血。但是在庭审辩护时,辩护人拿公诉人的证据保管来开刀,他提出洛杉矶警察的保管方法不当,因为按照规定,新鲜血痕要用专门的塑料袋来包装,而警察是用普通的纸袋,这就有可能使血痕受到污染,而DNA检验是很精密的,所以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不可靠。另外,还有在血袜子上发现一种EDPA的化学物质,而这个物质人体中是没有的,所以这说明这个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时染上去的。最终由于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辛普森被宣告无罪。这充分体现了保存物证的重要性。第四点是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这是证据三性中“关联性”的体现。证据的三个性质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第五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证是否收集齐全。这也是证据真实、充分、充分的要求。办案过程中有没有需要补充的证据?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但是有几种情况:一是原物不便搬运;二是原件不方便保存;三是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第四,要依法返还。在这几种情况下,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如果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那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我们对比一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该款的描述,基本没有出入。第七十二条是关于补充证据的一些说明。如果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如血液、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脚印、笔迹等。认为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应当提取而未提取、应当检查而未检查,致使对案件事实产生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收集证据或者依法作出合理解释。第七十三条,不能证明其来源的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关于瑕疵证据的问题,通过对比公检法三家依照的法律依据发现,有些证据属于程序上的不合法合规,应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接下来,我们详细看看哪些瑕疵证据经过更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纳。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照片、录像、物证复印件、书证复印件、复印件未标注与原件相同,且无复印时间,或者被收集、移送人未签名、盖章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有其他缺陷的。最后,想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最近讨论度很高的张玉环案。审判27年后,最终由于证据不充分被改判无罪。基本案情是这样: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被杀的两个男孩分别只有6岁和4岁。根据警方的法医证明,两人死后都被扔进了水里。大男孩死于套索导致的窒息,另一个死于颈部压迫导致的窒息。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是“杀人嫌犯”,主要依据是:两份有罪供述,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和两道伤痕。警方发现,从尸体倾倒场提取的一个袋子和张玉环穿的工作服都是黄麻纤维制成的。张玉环的左手和右手都有一个被认定为“可刮伤”的伤疤,怀疑男孩被杀时正在挣扎。案发后,进贤县公安局的提取物证笔录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做的化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从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均为黄麻纤维,这一鉴定被法院认定为张玉环杀人的主要依据之一。关键物证没有DNA鉴定。这与前面六十九条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相违背在再审判决中,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张玉环在原审中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绝不怀疑犯罪”的原则,张玉环不能被判有罪。江西省高级法院列出了改变张玉环清白的理由:其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抓伤张玉环手背所依据的人体伤害检验证明,只能证明抓伤可以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第三,张玉环的两次认罪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其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依法定案的依据;审判长田甘霖表示,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然而,这两种认罪有不一致之处。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关于张玉环是否被刑讯逼供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尚未看到对此调查的回应。2020年8月10日,进贤县公安局政治部工作人员向本网站告知,是否重启两起儿童死亡案件的调查,是否启动当年办案人员的调查。相关事宜正在由进贤县委政法委协调部署,将通报新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不仅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还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所有这些努力,都是要呵护司法公正。检查实物证据PPT原标题:《【培训第二弹】“双讲制”证据专题培训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