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童案择期宣判 “百香果女童案”再审开庭将择期宣判
事件发生后
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来自广西的29岁男子杨光义遇到了正在卖百香果的小燕。小燕回家的路上,杨光义站在竹林里。小燕路过时,把她带走,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在小燕反抗期间,杨光毅掐住她的脖子,直到她昏迷不醒,然后被放进蛇皮口袋,带到附近的山上。
小燕醒来后试图从口袋里爬出来,但杨光义又抓住了她的脖子。杨光义用刀捅了小燕的眼睛和脖子,强奸了她,拿走了卖百香果的32元钱。然后,杨光义又一次把小燕装进蛇皮袋里,用打滚和木板把她带下山,泡在水坑里,然后把她遗弃在山坡上。经鉴定,小燕被杨光毅奸杀。2018年10月6日,杨光毅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判判决
一审判决
2019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毅强奸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当依法严惩。杨光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杨光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向小燕的母亲陈丽岩返还32元。杨光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判决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光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仅根据杨光毅自首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审判决对杨光毅量刑不当,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向小燕法定代表人陈丽岩偿还32元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重审决定
二审法院“仅根据杨光毅自首等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改判。但一审判决已充分说明本案自首情节较轻还是减轻。也就是说,依法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本案杨光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不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