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及处罚标准
原标题:公安部:管制工具识别与处罚标准
在警方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识别。管制刀具的识别标准关系到是否违法甚至犯罪,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哪些刀具不能携带。然而,最终很多人心中往往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标准。我们来介绍一下哪些工具属于受控工具。
图二
3.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体展开或弹出后,可通过刀柄内的弹簧或插销固定自锁的折叠刀。
图三
4.其他类似单刃、双刃、三角尖刀:刃角小于60度、刃长超过15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
图四
5.其他刃尖角大于60度、刃长超过220毫米的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图五
二、无刃口和刀倒角半径r大于2.5 mm的各种武术、工艺品、礼品等工具不属于管制工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军刀等刀具管制范围的确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谓词的描述:
1.刀柄:指刀的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指刀的一部分,用来隔离刀柄和刀身。
3.刀身:指刀上用于切、割、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体上的特殊凹槽。
5.尖角:指刀片上的点与刀背距离刀尖顶点和刀尖顶点10mm处形成的角度。
6.刀刃:指刀刃用于切割、切断和切碎的一侧。通常,刀片的厚度小于0.5毫米..
图七
工具类型
1、匕首,除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和警用装备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者必须持有,必须是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戴证》,必须持有和佩戴;三角刮刀只能由机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车间,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受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应送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应建立登记制度,由公安局进行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专用刀具购买证》并购买该证;军队、警察、县级以上单位和团级单位,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从指定单位订购;三角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到批准的经销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补充:江苏省公安厅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同意,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根据规定,除未开刃、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 mm的各类武术、工艺品、礼品等工具外,未开刃、无刀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品、礼品不在管制工具范畴;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全部列为管制刀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销售、携带和使用;虽不在本标准范围内,但为违法犯罪活动准备或携带的、生产生活明显不需要的刀具,也可认定为管制刀具;本标准所指的受控工具可由各种金属材料或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料制成;在标准中,“小于”不包括这个数字,“大于”和“超过”包括这个数字,“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没有刀尖或平头的刀具。
管制刀具治安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及处罚】【规定解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指导
十九.非法携带火器、弹药和控制设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后主动上交的;
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种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以收藏、记忆、赠送为目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管制刀具刑事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分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
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提起公诉。
附件1:
公安部
关于实施部分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共发枝3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部分刀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暂行规定》将于今年4月下旬颁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受控工具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密切关注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车间、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清理登记完成后,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刀具。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三、随文寄送的《专用工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戴证》和《专用工具购买证》样式,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戴证》中的“* *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名称,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应加上。
签发《匕首佩戴证》时,在佩戴者照片右下角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公章。签发各种文件,只会收取费用。
第四,对于不在管制范围内的其他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刀具,请咨询轻工等相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研究制定一些关于产品规格的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情况下,降低被犯罪分子用作武器的可能性,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附件:部分刀具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8月30日
部分刀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刀具作为杀人武器实施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刀具为匕首、三棱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及其他类似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匕首必须由专业猎人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持有,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装备的武器、警用装备除外,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戴证》。
佩戴匕首者不再从事原职业的,应当将匕首交回配发单位,并将《佩戴匕首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加工用三角刮刀只能由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工具的工厂、车间,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专用工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工具样品和说明书应送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刻有商标和编号。
第六条在上述管理范围内销售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建立登记制度,供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警察、县级以上单位和团级单位,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从指定单位订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者,由其所属单位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领《专用工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角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到批准的经销商店购买。
第八条在管制范围内使用上述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强对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应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赠送或借给他人使用。如发现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制范围内非法制造、销售、销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后,凡在上述管制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刀具的单位、持有匕首的专业猎杀者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均应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和许可手续。因生产、工作以外的原因持有上述刀具的,应当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特种工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戴证》和《特种工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并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需要佩戴刀具的,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管制范围内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私藏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刀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附件2: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的批复
公安部
关于将陶瓷工具纳入受控工具管理的批复
工夫子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陶瓷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范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陶瓷刀具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性、切削刃锋利等特点,其技术特性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一些金属刀具的性能。符合《受控切削刀具识别标准》规定的刀具类型、切削刃长度和刀尖角度条件的陶瓷切削刀具,应作为受控切削刀具进行管理。
公安部
关于受控工具范围的回复
北京市公安局:
你方“关于将东洋山城纳入受控工具管理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部分刀具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刀具管理的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单刃、双刃刀没有弹簧但有自锁装置,单刃、双刃刀类似匕首但比匕首长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及其他类似单刃、双刃和三角尖刀”,且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对此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这个回复。
公安部
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识别管制刀具的批复
海关总署缉私局:
已收到您关于识别受控刀具相关问题的说明请求。现答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监管区域内查获的管制刀具进行识别,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识别标准》组织实施。难以准确认定或者有争议的,由上级海关缉私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认定。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确定两名以上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鉴定工作。经识别、收集查验的管制刀具,由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销毁。
公安部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带刀乘车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厅: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坐火车持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部分刀具管制暂行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类似单刃、双刃、三角尖刀。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或者保管管制刀具。少数民族只能在民族自治地方佩戴、出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方,只要少数民族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公安机关就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严格管理。涉及少数民族政策法律的公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在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
少数民族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携带特殊纪念或珍贵民族刀具进入本民族自治地方车站的,可由其亲友带回或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承运人返回时可领回;违反管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关于刀具控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犯罪分子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的刀具、武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由公安民警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他们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暴力。
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或者不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申请,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进行包围、袭击,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家事务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占用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等六部门发布《互联网危险货物信息发布管理条例》
第九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购买相关危险货物的资质和资格:
……
购买匕首、三角刮刀需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猎人、地质勘探领域的野外工作者,三角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危险物品;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及其他管制刀具;
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九条旅客托运或者存放行李、包裹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违禁物品,不得夹带或者冒名托运、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对戒严地区的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101条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危险品乘坐民航空飞机。禁止旅客在民用航空中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作为行李托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货物名义托运危险货物。禁止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典当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