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被讹事件 最高法院:不怕了 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 好心人不担责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大典型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李光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高度重视在司法审判中体现明确的价值取向,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用公正的判决确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潮流,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上的紧密团结,为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发展发挥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一是狠抓制度建设,确保工作实效。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该意见以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为主要内容,涵盖了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2018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规划》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引领、统筹推进等五项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确保司法解释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规划》为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价值指引。二是立法要精准匹配,给予科学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立足中国国情,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说法,注重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通则和颁布实施的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知》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宣传学习民法通则有机结合,对弘扬民法精神、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英雄烈士综合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致力于解决不符合人民健康需求、阻碍医药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它们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实现善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打击疫苗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监督监管,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付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上述措施,传达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明确价值取向,体现了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三是强化示范引领,弘扬良好风尚。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引起良好社会反响。2016年10月19日,即在英烈保护法制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方式聚焦英烈权益保护,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合法权益的5个典型案例, 对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人格,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扞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获得广大群众一致称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一致,与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密切相关。与其他类型的审判工作相比,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注重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体公平和追求和谐。因此,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新时期,面对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交流与交流形势下价值较量的新趋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意识形态多元化的新特点,民事审判工作在多元价值评价、复杂利益平衡、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引导和践行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司法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民事审判领域“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件,是2018年起发生法律效力的鲜活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好评。他们从英雄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爱、孝亲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指引。,用小案例说真话,引领时代新潮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人民法院继续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件1.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怀永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声称一名受伤离开的儿童突然死亡5.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合同无效案例7. 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逸坠落,反向餐厅索赔案9.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的案例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情况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着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着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西湖区检察院发出通知,通知董存瑞、黄继光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于是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献出了生命,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中献出了生命,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人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拥护、缅怀、学习、保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海报的行为,对英雄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贬损损害,主观上是已知的,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名誉的侵害。同时,被告人曲某某已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多年。他应该知道,图片一旦发布,可能会被不特定的人看到,产品一旦上线,可能会传播到全国各地。但其仍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上述贴纸,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曲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权,即销毁存货、停止销售涉案海报,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国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典型意义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雄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雄和英雄的名誉权,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伤害了公众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共利益。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这两起案件是国内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涉英雄、英雄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准确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网络空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案例二淮安市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当代英烈保护一、基本情况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谢勇的近亲属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裁判结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当代消防英烈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谢勇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为国家所褒扬,成为全社会、全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其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亵渎。曾某利用成员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诋毁烈士形象,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顺应时代要求,回应民众呼声,通过释法说理匡扶正义,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扞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积极作用。案例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核心价值观:公共秩序、良好风俗、文明出行一、基本案情涉案村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接受门票。村里河堤旁种植杨梅树,村委会是杨梅树的主人。杨梅树仅用于观赏,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该村村民吴某某私自从树上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坠落受伤。随后,村委会主任拨打了120求助。救护车到达前,另一名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救治。吴某某坠楼当日获救后死亡。吴某某的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村委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60余万元。二、 裁判结果广州中院认为,担保义务内容的确定应以管理人的管理控制能力为限。案涉景区为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没有安全隐患。如果要求村委会将景区内的树木全部围起来,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显然超出了优秀管理者的关注标准。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到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自觉避免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村规民约中村民应自觉维护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背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吴某坠楼受伤系自身过失所致,村委会很难预见和防范吴某私自爬树可能造成的后果,故不应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一个村委会并没有偷懒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摔死,后果可叹。但是,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判决不文明旅行者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再审判决明确表明,正义可以同情弱者,但并不鼓励或保护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谁闹事谁有理”“谁伤害谁有理”,公民建设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就会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道德水平就会大大降低。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负面评价,改变了吴某本人对其死亡后果的责任,倡导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四受伤儿童因猝死出走索赔案——刘某某、郭莫利、郭默双诉孙谋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核心价值:助人为乐、友善共处一、基本情况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二、裁判结果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国墨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是居民休闲广场,并非行人和非机动车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等人员在该场所有超过一定限度的游乐娱乐活动,影响正常交通和公共秩序。事故原因不是小区正常交通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国墨林与孙谋的纠纷中,一家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前去咨询并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对国墨林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典型意义一段时间以来,“扶倒老人被勒索”等负面新闻频频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忧和担忧。本案中,心地善良的孙谋合理地阻止了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这不是违法,而是合法的,值得肯定和鼓励。该案裁定善良的人不负责任,向公众明确传达了法律保护好人好事的信号,消除了人们助人为乐的后顾之忧,而不是纠缠于官司之中,让“扶还是不扶”“救还是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困境。本案裁判在宣传和引导以诚相待、友好相处、互帮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案例五微信群不当言论侵犯名誉权案——某公司与黄诉邵名誉权纠纷案核心价值:社会公德、文明交往一、基本情况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邵某系该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某公司、黄某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其对某公司、黄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某公司、黄某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邵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黄某的名誉权,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案例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网络秩序一、基本案情徐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流量资源”。经双方协商,确认常某某向徐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徐某向常某某支付三笔服务费共计1万余元。常某某称,根据徐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的背景资料,徐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交通服务费30743元。徐某辩称,常某某无权索要对价,并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常某某将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徐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二、 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偷偷刷流量”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底线,损害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诚实劳动价值,破坏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不符合其预期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导致网络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常某某与徐某之间“偷偷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应绝对无效。“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对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常某某与许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当予以收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决定书,收缴常某某、许某的非法获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虚增网站点击量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出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构成侵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并给予妥当的制裁和惩戒,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有积极推动作用。案例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严守合同一、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姓名、住所、房屋基本情况、单价、总价、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之后,房地产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二、 裁判结果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涉案项目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取得除预售许可外的“四证”,项目主体已经完成。在李上诉过程中,涉案项目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案中预售制度所要规避的风险不复存在。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一定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为获取合同中超出预期的利益,违反合同,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社会价值取向和公众认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因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综合考虑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合同目的、合同履行、立法目的等因素,认定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制度所要规避的风险不复存在。开发商提起诉讼是为了获取合同利益之外的恶意违约,因此对开发商的诚信违约给予了负面评价,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合同。案例八吃“霸王餐”,逃逸伤害反向餐厅索赔案——马诉佘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核心价值:诚实守信一、基本情况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二、裁判结果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典型意义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本案不支持“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对吃“霸王餐”者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案例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核心价值:中国孝道一、基本案情高莫奇和李某分别是高莫祥的爷爷奶奶。高墨香没有工作,全职照顾高墨琪和李某,直至去世。高莫奇和李某后来由高莫祥出资。高莫其和李在去世前代表这本书立了遗嘱。主要内容是高墨香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他们把搬迁后的房子给了高墨香。高甲、高乙、高丙为高莫其、李的子女,案涉房屋系高莫其、李与高甲之间的房产交换。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本案所涉遗嘱的立遗嘱人是高某祥的妻子,且无见证人在场,故遗嘱无效。高某祥向上述三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琦、李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其因继承而对搬迁涉及的房屋的所有权。二、 裁判结果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墨香提供的遗嘱代理人是高墨香的妻子,立遗嘱代理人时双方处于恋爱状态。这种特殊的亲密关系与高墨香的继承有利益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的。因此,其替代遗嘱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当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高墨香虽不是法定一阶继承人,但自愿赡养高墨琪、李,并承担丧葬费。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高墨香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某翔几乎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某翔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高某翔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三、典型意义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本案中,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案例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核心价值:保护未成年人一、基本案情邵某某母亲从小下落不明。满月后不久,她被父亲邵某甲抱走,送到姑姑邵某一家抚养。2013年,邵某甲和邵某乙的丈夫相继去世,而邵某乙患有严重眼疾,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继续照顾邵某某,邵某某被安置在小姑邵某乙家中。但邵某C没有时间照顾邵某,无法保证邵某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如读书、吃饭等,导致邵某长期流浪。2018年1月,邵某某在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邵为病残儿童身份为由,将他转到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刘备区市政府经与邵某某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书面确认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本案由柳州市刘备区政府监督,刘备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二、 裁判结果柳州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对邵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全部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为切实保障邵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定监护人的监督下尽快解决落户、上学等实际问题,医院依法作出裁定,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三、典型意义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该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对困境儿童提起公诉的案件。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判庭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本案的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原标题:《最高法院:不怕了,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好心人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