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什么意思 到期债权执行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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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第七编“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供到期债权线索或具体信息,执行部门对次债务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
2.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3.人民法院制作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通知次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包括五项内容:
次级债务人直接向执行人履行债务;
次债务人不得清偿债务人;
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
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十五日内提出。
反对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可以口头作出,由遗嘱执行人记录,并由第二债务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履行或者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构成对到期债权的异议。
5.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6.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部分认可,部分异议,可以对其部分认可强制执行;
执行人继续主张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告知债务人和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到期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次债务人即使提出异议,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
7.次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由执行法院裁定执行。
8.债务人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延长履行期限的,无效,次债务人无异议不履行的,执行法院仍可以作出执行裁定。
9.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不仅应当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应当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10.次债务人被责令强制执行后,其享有的对第四人的到期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11.第二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被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12.如果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应由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向其清偿,进而申请执行人不应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的异议,即排除“申请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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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详细解释
1.到期债权的执行方式有多种。德、日、韩、台湾省一般规定托收单、转账单、付款转账单的形式。
领取命令是指执行法院允许被执行人以命令的形式直接向第三人领取被执行人的债权。
转移令是指执行法院以清偿债权的命令形式将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
支付转移令是执行法院令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清偿债务,再由人民法院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命令。
目前,我国强制执行制度对到期债权的设计采用了受领令的形式,但在实践中却采用了给付令和让与令的操作。
2.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其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次债务人不同意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相反,申请执行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民法典合同,通过代位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民法典》合同部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防止其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但是,相关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与第三人不同,不能享有同样的保护。
相关权利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例如自称为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
相关权利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予以救济,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论“利害关系人”的称谓。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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