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可靠吗 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等6项“骚操作”被通报
来自移动支付网的消息: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2021年第12号通报》,通报了兴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问题。
《通知》显示,该行存在违约检查信用卡自动分期起付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个人住房按揭客户搭售、代销保险业务欺骗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信息等六类违法违规问题。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知
银豹肖健保发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保护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兴业银行消费者保护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报告如下:
一是为了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收入,默认勾选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015年3月,兴业银行推出“李湘卡”信用卡业务,自动分期从5000元、1万元、2万元起步。2019年3月起,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银行默认将“享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调整为3000元,客户在办理该卡时不能选择其他分期起始金额。根据银行规定,客户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修改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但申请表和线上渠道申请页面不提示。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已发行“享卡”4.54万张,自动分期起始金额3000元,涉及分期收入3573.6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二是执行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侵犯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兴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有7648名客户年龄选择权被扭曲,导致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水平。经抽查,部分65岁以上客户购买的产品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水平,涉及金额2303.6万元。如2019年3月,某65岁消费者在该行泉州怀瑾支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选择“E,26 -50岁”,将风险评估结果由C5变更为C6,认购高于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信托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规定。
3.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代销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的信用卡中心和分支机构较为突出。比如兴业银行在销售中意人寿“乐安怡”消费者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会与医疗保险冲突”,与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不符,夸大了保险责任,欺骗了被保险人。又如,兴业银行出售中美联泰都市人寿“都来保险意外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表示“如有风险,赔付伤残理赔50万元或100万元,一年已付费用立即100%返还,接下来9年的钱不用付,帮助客户规避”。根据监管记录上的保险条款,本产品伤残保险赔付后,合同终止,兴业银行销售人员将隐瞒合同终止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4.将存款作为批准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东莞分行、惠州分行广州管理部要求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提供存单质押或签订保证金协议。例如,2019年3月12日,东莞分行在某客户的《信贷项目核准通知书》中要求“以借款人在我行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50万元作为质押,质押期限为3年”。客户提供50万元定期存款质押后,东莞分行向其发放住房抵押贷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正常经营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5.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客户捆绑,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几天内向客户销售了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险,保险费率较一般人身意外险高出数倍,涉及6205例。如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杭州分行嘉兴分行营业部向511户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销售了借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占同期发放的全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65.68%。
6.通过提前收取保费和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为保险公司和银行赚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客户销售新华人寿、PICC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提前收取超过保单约定保险期限的保费,为保险公司和银行谋取不正当利益。预收保费433.02万元,涉及交易761笔,兴业银行获得手续费收入120.86万元。如2020年4月23日,该行佛山三水支行向客户销售PICC人寿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但提前收取了2021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共计四年的保险费8600元,超过了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
兴业银行杭州、广州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销售新华人寿、PICC人寿时,收取保费596.98万元,涉及交易2111笔,兴业银行获得手续费收入167.74万元。例如,2019年6月4日,杭州城西支行将新华人寿的“贷款安全意外险”出售给客户,收取保险费2.5万元,为基准费率的3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
兴业银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针对上述问题,银行业保险业要引起警示,深入自查自纠,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消费者保护监管要求。从董事会、管理层到各分支机构,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落实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