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瑾 慈善信托制度及事务研究实录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瀛东律师 ,作者权瑾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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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律师机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聚焦最新资讯、传播法治声音、分享运营之道、解析服务创新来源:上海律协作者单位:金泉上海市盈东律师事务所·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自从《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迎来高峰时期。从备案的信托规模来看,将近50%在100万元以下,80%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最低规模有0.5万元,充分展现慈善信托的高度灵活和低门槛参与特性。随着创新模式不断推广,慈善信托在精准扶贫、社会福利保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示范作用。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一个慈善信托的制度环境01法律及监管规则慈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的一种。早在2001年,《信托法》就专门用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则。然而,在当时,信托仍然是一种进口的金融工具和制度,一般用于商业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国内慈善公益主要通过各种慈善基金实施。直到2016年和2017年,《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两个文件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规则和主管部门,规定了慈善信托相关当事人应享受的减免税待遇。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应享受免除风险资本、免除认购信托业担保基金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开启了慈善信托快速发展的高光时刻。与传统资金信托、自益性信托不同,慈善信托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双重属性,不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银保监信托部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公益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慈善信托业务产品的监管口径较为另类及宽松,不属于大资管业务的有关资金套利的监控范围,如此法律规则及监管实务的配套呼应有助于慈善信托产品的积极开发及备案。截至本稿发出之日,慈善信息平台公布的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已接近22亿5千万,公示载有 204条慈善信托备案信息。02法律原理慈善信托的原则是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所谓慈善目的,受制于《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仅以下列活动为限:一个扶贫、济困;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受益面最广;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信托法》《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和活动。信托法原则不同于委托法原则。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委托财产的转移不改变所有权,代理的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在信托关系中,虽然信托法明确规定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受托人是委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法定代表人。代理原则虽受信托合同约束,但事务的处理和财产的管理受制于受托人自己的独立意志,信托的受益后果由指定受益人承担,不允许委托人随意干涉。因此,相对而言,委托代理的财产管理属于被动管理关系,而慈善信托的财产管理属于主动管理。信托关系中亦牵涉“普通法上所有权”与“衡平法上所有权”分离理念,英美法系通过规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所有权来确认其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信托是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以德国、台湾、中国大陆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很难在成文法典中接受和明确这种所有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故而沿袭引用民法上“委托”概念,但是就我国慈善信托制度设置来看,并不构成对上述所有权分离安排的障碍,在实务中也确能实现由信托公司持有并管理受托财产、而合格受益人将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目的,即通过权利制度的安排实现资产形式的转变,受益托管符合委托人的终极慈善目标。二慈善信托的结构01
委托人校长的主体资格限制较少。原则上,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注册慈善信托中,客户多为各类官方或民间慈善基金会和企业,如“苏信聚善五号慈善信托”、“五矿信托-三江源思源三号慈善信托”。苏州相城慈善基金会、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恒大助学慈善信托、易计划第一慈善信托的客户分别是,以自然人为客户的信托项目较少,信托规模相对较小。近两个月备案的“马虎慈善信托”和“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三期”计划的客户均为多名自然人,且多为企业与自然人共同设立的慈善信托,如“杭阳光二号妈妈微笑行动慈善信托”。委托人众多者,可以考虑设立代表委员会或选派特别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在委托人代表参与信托决策的情况下,由其代表全体委托人履行决策职责。代表委员会的选举组建或特别代表的委派,原则上应由委托人全票通过,否则信托委托的基础不存在,不宜强制投否决票的委托人接受选举结果。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基于保证信托财产交付没有法律瑕疵的要求,在交付委托财产之前,委托人也应当是被交付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处分权人。02受托人模式狭隘意义理解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仅指信托公司;《信托法》则对范围作了扩大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给以适当的运用想象空间,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相契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实务中分为单受托人和双受托人三类模式:单一受托人模式通常由慈善机构或自然人负责资金来源,以其名义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组建专业团队或者专项委员会负责管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设定目的向甄选适格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如“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全权委托百瑞信托作为单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共利益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计划的决策机构是信托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执行机构为信托业务二部、计划财务部、财富中心、稽核监察部,投资与管理则由百瑞信托业务二部组成的管理团队全面负责。还有一种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为唯一受托人,慈善组织为执行人或公益顾问。通常信托计划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者,由慈善组织向信托公司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度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受益人或受益项目支付资金,甚至在某些场合委托该专门机构分配慈善资金。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偏远山区希望教育项目、贫困地区教职员工救助补贴等慈善项目或受益者偏远、分散、持久的问题。一般是地方政府、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学校、志愿组织等。被选为项目实施者,可以弥补信托公司在项目实施能力和实力上的不足。单受托人模式委托人直接将财产委托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管理和处置捐赠。如“吴慈善信托”以南京市慈善基金会为受托人,“深圳市壹基金慈善基金会-林氏家族慈善信托”以深圳市壹基金慈善基金会为受托人。虽不属于信托公司,不采用信托计划渠道,但仍可适用《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受托人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的架构设计比较特殊,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资产分配和使用。采用这种模式的趋势越来越多,实现起来没有特别的障碍。例如,最近成功提交的有:共同受托人模式的优势在于信托公司专门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管理、风险控制、价值保全和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可以将闲置的慈善财产配置到各种金融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中,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慈善组织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在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执行、慈善资源组织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有助于慈善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和慈善目的的高效实现。作为联合受托人,他们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事”的理念。
共同受托模式中,信托公司承担主要的受托管理职责,具体事务包括: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制定信托财产投资计划、闲置资金投资管理计划,分配信托利益,提交监管部门备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慈善组织负责慈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具体事务包括:推荐慈善项目及受益人名录,制定提交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计划,根据有效决策执行慈善项目,监督项目执行人的执行效果,反馈慈善进展及效果等工作。然而,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职能角色并不是分离和独立的: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它们需要履行对信托事务的共同决策义务。一般建议成立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信托机构和慈善组织委派的代表和/或部分客户代表组成。与慈善信托相关的重大事项由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体现科学民主决策的意愿;另一方面,他们共同代表慈善信托计划,即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如信托备案、信息披露、委托报告、清算和解散等,承担连带信托责任。,而有关文件应由受托人签署。原则上,一方签署和签发的文件对另一方具有同等约束力。03监督机制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监察人,也就是说监察人并非强制程序,实务中为了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督受托人履职行为,通常都会安排独立第三方担任信托计划监察人。监察人由委托人指定,受其信任,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监事以律师事务所和银行托管部门居多,一般对信托财产具有专业判断能力或控制权,能够及时采取监控和救济措施。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1有权向受托人推荐援助项目和对象,或者审查援助项目和对象的资格;2有权监督慈善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的实施;3有权监督信托计划资金的筹集、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信息披露等。,并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表委托人对慈善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和法律咨询;5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慈善信托话语执行中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实施其他法律救济;6参与清算,审查和批准清算报告;以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授予的权利。该句引自《2018年慈善信托研究报告》。上海市律师协会提交渠道:shlxwx@lawyers.org.cn欢迎来稿~原标题:《慈善信托制度及事务研究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