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孔明灯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然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灯笼、烧火、焚烧祭祀用品的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底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火区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公墓的指定地点进行 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专用祭祀场所 3.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火源 四、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节日确需在禁燃区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公安机关在核发《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取得许可证的,由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地点 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6.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办婚礼仪式的酒店应当告知委托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等服务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孔明灯笼、燃火和焚烧仪式用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灯笼、烧火、焚烧祭祀用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灯笼、焚烧火种、焚烧祭祀用品的管理工作 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灯笼和焚烧火种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灯笼、焚烧火种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工作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孔明灯笼、焚烧火种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灯笼、烧火和焚烧祭祀用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灯笼、烧火、焚烧仪式用品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有权劝阻,或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十一、违反本决定,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决定,摆放孔明灯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焚烧火种的,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本决定,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损坏树木、草坪,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的,依照《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接受或者不及时检查、处理举报的;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本决定 违反本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笼、烧火、烧祭祀用品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法律、法规对销售烟花爆竹、点燃孔明灯笼、烧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点火种、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