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 为德沃金内置型司法理论辩护
原创王晶中国社会科学网关于法律本质的争论一直是法哲学讨论的核心话题 1782年,边沁的《法理学的边界》提到了两种法理学:一种是审查法理学,另一种是解释法理学 1832年,奥斯汀出版了《法理学范围》,标志着分析法学的诞生 奥斯汀着眼于解释性法理学的发展,用命令解释法律的本质,提出法理学不是“理想”而是“真实存在”的规则,这也是实证法学名称的由来 1961年,哈特在《法律概念》中提出了承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本质 在此期间,实证主义占据了分析法哲学的主导地位 1986年,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开创了当代法哲学的新局面 他试图针对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提出一种取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规范解释,包括宪法、立法、司法、政治哲学等 这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内建模式,即“内建”方法,即在法律演绎原则或政治道德体系中考察具体的、个别的法律问题 法律是标准的还是解释性的?目前,内建的司法理论面临实证主义命题群的挑战,包括排他性实证主义和包容性实证主义,其批判涉及法律解释、权威、原创性、本源性命题等 与此同时,也有波斯纳、卡多佐、桑斯坦等实用主义者对法律解释的真理价值嗤之以鼻 在中国,内置的司法理论在进入评价体系后,几乎被所有的观点所否定 作者旨在厘清德沃金内置司法理论的解释概念和整体规律,并通过德沃金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教条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二元对立为其辩护 德沃金认为,无论法官如何判断,他们都预先假定了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一些法官持“揭示事实”的法律观点,即法律是立法者通过立法表达的明确含义 法律依据来自经验事实 其他法官认为,法律不仅如此,还包括尚未表达的原则或其他规则 德沃金发现,法律实证主义只能解释以前的法律观点——法律是立法者或法官明确表达的规则和原则 实证主义不认为法律也包含立法者没有表达的隐藏原则 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需要符合价值整体主义,用建设性的解释工具来解释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什么,法律好不好,法律是否应该被遵守,是三元统一的关系 法律必须诉诸道德,体现人们对美好伦理生活的基本价值要求。因此,法律必须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一个准标准的概念,通过寻求一个类似于科学的客观评价标准,可以避免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 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是什么、法律好不好、法律是否应该被遵守,是三元独立的概念 它认为法律是描述性的,是从经验事实中获得的。我们不需要评价法律。当出现法律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件时,我们必须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 德沃金认为法律是建设性的。当出现法律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尝试探索和解释立法者没有表达的意思。这也是依法判决,所以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法律只来源于社会事实?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只有参照社会事实才能被认定”,其“法律是什么”的观点是以社会事实命题为基础的,其基本命题是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创造或人工产物 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不能根据规范的实质性道德内容来解释,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事实来解释 关于“道德能否作为法律事实和内容的标准”,法律实证主义内部存在分歧:排他性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效力不需要诉诸道德原则 法律的存在和内容依赖于习惯性习惯所决定的社会事实就足够了,即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情最终成为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 社会事实因其强烈的规范性特征,成为最初的法律命题和法律存在的理由,并通过制度建构构成法律。这条路从头到尾都是完全标准化的;包容性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效力的判断可以包含道德,但这些判断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吸收道德原则的习惯 包容性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效力的来源不需要诉诸道德的社会习惯和吸收道德判断的社会习惯 习惯性工作是行为和态度的集合。在最初选择法律命题时,具有拒绝异议的局限性 同时,习惯性的社会事实命题并不能解决现实审判中的理论争议 因为法官对疑难案件的争议,不是对证据、案件等事实和经验的争议,而是对依法裁判的“法”是什么的争议 法律实证主义解决不了“为什么法律解决不了疑难案件”、“为什么法律有明文规范,法官还在争论法律是什么”、“为什么疑难案件难”等争议,所以法律实证主义不是一部完美的法律 完善的法律是能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然而,在法律规则、法律一般理论和法律教条失效的情况下,案件仍然有独特而公正的判决结果,其结果并不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偏好和过度自由裁量权 法律教义涵盖一切?法律主义产生于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填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空白,通过将法律界公认的“一般理论”作为实证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权威,法官可以避免对这一空白的价值判断上的分歧 然而,事实上,法律学说认同实证主义对法律概念本质的定义,认为法律是一个准标准概念 进入评价体系后,法教义学对价值持开放态度,认为吸收价值的法教义学可以涵盖所有案例,而法哲学对司法实践影响不大 偶然法理学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也是法哲学无法解决的涉及不可通约价值的哲学问题 法律学说避免讨论理论争议,认为法律和价值都是准标准概念,但事实上,法律规则和价值不可能有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标准 价值的解释会随着时间、历史和地理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特别是新兴犯罪的技术创新,使得主张科学标准的法律学说受到束缚 传统的法律理论框架因超出实体法价值的影响而在判决中失败 在解决疑难案件时,由于法律主义从属于实在法的权威,裁判者不得不求助于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目的,不得不借助法律规范的解释来熨平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褶皱” 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能回避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理学一旦介入价值判断,就无法回避不可通约性、价值不可比拟性、价值不相容等哲学问题 诚信独立于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 就正义而言,诚信决定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即法律是什么 德沃金指出,价值观可以相互支持,相互关联,成为彼此真实的理由。一旦试图将一个价值从整个价值体系中分离出来,就违背了价值本身的“相互依存”属性,自然走向了最终的不可支撑。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都会面临不可通约性的价值困境。 真理有用吗?法律实用主义是美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主流思维方式,主要受真理实用主义认识论哲学的影响 真理实用主义的典型主张是“有用即真理”,法律实用主义认为法律是“有效的”和“前瞻性的”,不应掺杂太多理论 如果波斯纳认为法官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为政治和伦理提供答案,这就是哲学家应该做的 法律实用主义的运行过程是权衡不同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法官期望判决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判决结果应该最有利于法官所在社区未来的判决实践,判决过程中必须说明哪个结果对未来的司法判决影响最大 它可能包含一种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判断或政治决策都应该根据群体或一般人口的期望来决定,追求特定群体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但这种福利观不能可持续发展,比如追求特定群体的经济发展 按照法律实用主义的观点,人们在价值问题上总是有分歧的,所以道德价值不能作为法官的参考,也不能作为法律的规范性来证明 其对德沃金内置司法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内置司法理论不具有“前瞻性”和“有效性”;第二,法官可以在完全没有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审判案件 德沃金认为,法律的规范证明离不开道德。当我们试图解释任何价值时,我们对这种价值的评价背后总是有道德原因的。他建议,道德信仰应该被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意识形态系统 “任何道德判断的正确性都取决于无数其他道德判断的正确性,而这种道德判断的正确性也构成了证明其他道德判断正确性的部分依据 事实上,我们不仅需要道德信仰相互支撑,还需要道德信仰与其他相关规范领域相兼容,因为道德只是价值的一个分支 我们可以称这种构想道德真理的方式为价值整体主义 具有内在价值整体主义的裁判理论必然会保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有助于法律体系的长期运行 波斯纳对“有效”和“前瞻性”的理解是短视的判决结果主义,而内建的司法理论的指导结果是构建一个能够照顾到每个人人格的平等的法律共同体 这包括对案件的公正、平等判决,判决结果也考虑了对未来实践的影响 原标题:捍卫德沃金的内在司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