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本期,临淄区法院法官刘海宏将为大家讲解故意伤害与过失死亡的区别。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危害他人健康的故意;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没有希望或者让他人死亡的意思,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意思。案情介绍被告人杨醉酒后在路边观看被害人曹等人打扑克。杨正要走时,误把曹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成自己的,打算骑走。曹发现并阻止了它,然后杨和曹互相战斗。被告人杨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曹的头部和胸部,将曹撞倒在地。当他捡起地上的一个木制马扎,试图打曹时,被所有人拦住,被曹抓住。被告人杨与被害人曹相持期间,曹突然倒地,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死于急性冠心病;曹生前与人的争执和争斗所造成的创伤和情绪激动,是其死亡的诱因。
判断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法官解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都没有杀人的故意,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均属于过失,但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对于有无伤害的故意,可从伤害部位、时间、力度、事后有无救助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有现场视频录像、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可以证实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时是用拳头多次击打头部、胸部,其中有两次用力过猛,差点把自己摔倒,曾把被害人击倒在地一次,且试图抡起马扎砸向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之后,被告人并没有上前救助也没有打电话报警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只是看了一下转身离开。是否存在故意伤害,可以从伤害部位、时间、强度、事后是否有救援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现场视频、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时用拳头多次击打头部和胸部,包括两次用力过猛,险些摔倒,一次将被害人击倒在地,并试图将马扎向被害人投掷。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没有上前帮忙,也没有报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只是看了一眼就转身离去。
过失致人死亡,首先是被告人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要求采取积极挽救措施,而本案中51岁被告人对64岁被害人进行击打并使其击倒在地,虽然他不会事先想到被害人有心脏问题,但是应该想到并且去实施救助,然而放任其倒地之后便离开了,导致最终被害人因为故意伤害行为打斗所致外伤和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这一死亡的结果出现。综合以上分析,虽然死亡后果超出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故意,但其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疏忽导致死亡。第一,被告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要求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本案中,51岁的被告殴打并撞倒了64岁的受害者。虽然他没有提前想到受害者的心脏问题,但他应该想到并实施抢救。然而,在让他摔倒在地后,他离开了,导致因外伤导致的心脏病死亡和因故意伤害导致的情绪激动。基于上述分析,虽然死亡后果超过了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故意,但其主观上具有危害被害人健康的故意。
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鉴定结论也证实被害人生前与他人争执、打斗所致的外伤和情绪激动是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故意,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综上,被告人杨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实施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伤害,客观鉴定结论也确认被害人生前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架造成的创伤和情绪激动是死亡的诱因,因此在刑法上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亡的后果虽然超出了他自己的主观故意,但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杨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本案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曹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被害人曹某生前与他人争执、打斗所致的外伤和情绪激动是其死亡的诱因。被害人死亡属于一果多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诱因之一,由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量刑仍然过重,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特别减轻处罚法定核准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然,本案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曹某死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被害人曹某生前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架引起的创伤和情绪激动是其死亡的诱因。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中一种诱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被告人负全部责任,与罪刑不相适应。考虑到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适用特别减轻处罚的法定核准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供稿:刘海红 杨雨青原标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