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过期的香油 销售一瓶过期香油辣椒被罚5万 逾期未缴纳 法院这样判~
提醒
行政裁决
豫0182 1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雷,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刘泰山,总经理。
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罚款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0年5月28日对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记者投诉的“六道锁香川芝麻椒”一瓶,超过保质期。1瓶食品由执行人依法扣留。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发现这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被执行人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23日购买的。当时一箱一共买了24瓶,价值192元,过期前卖了22瓶,过期后卖了1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执行人认为,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提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健字〔2020〕第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决定没收“六道锁香川芝麻椒”一瓶,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5万元。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和调查过程包括被执行人的相关证照和授权委托书、被执行人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产清单、现场照片、食品批发销售清单、销售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以及相应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等。
我们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事项,准予执行。
审判长颜志恒
张万青法官
赵辉法官
2021年4月19日
书记员周梦恒
办事员孙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