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警打人 殴打公交车司机 危害公共安全 佛山一六旬男子被判刑
近年来因为乘客和司机之间的纠纷,导致公交车发生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然而,它仍然没有引起一些人的警惕近日,佛山一六旬男子因一时气愤殴打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危害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最终被判刑案例审查今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马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马某向公交车驾驶员柯某询问停靠站点情况,在得到“看站牌”的回答后,马某认为柯某态度不好,于是动手打柯某面部。柯某被打后立即制动停车,将车辆停在公路中间,马某又多次用手殴打柯某面部。监控视频截图随后乘客报警,警方逮捕了马,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马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6日被逮捕。7月15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决禅城法院认为,马殴打载有15名乘客的公交车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马某留在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马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判处缓刑。最终,禅城法院判决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律链接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其他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以便自首。禅法君寄语作为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有大量的乘客。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被告马某作为具有正常认知和识别能力的成年人,本应预见到自己对驾驶人的人身攻击会严重干扰驾驶人的正常驾驶,但他为了发泄个人情绪,不顾其他乘客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仍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交通安全无小事,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危。禅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同时,在遇到他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积极进行劝导、制止,共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原标题:“殴打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佛山160岁老人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