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货款 货款打给中间人 算不算“已支付”
2018年初,本市某木材公司经李某介绍,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胡某签订购销合同,经李某介绍,同意胡某向木材公司购买价值90余万元的木板,分批交付。随后,木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规定型号的木板运至工程现场,但只收到胡和一家建筑公司的60多万元货款,另30多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木业公司曾多次要求付款,但胡表示,货款已经支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木材公司将胡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庭审中,胡某道出了原委。原来,他已经足额支付了货款,不过部分货款是打给了李某。胡某称,在木板交货的过程中,送货单是李某签字,也由李某负责运输木板至项目地点,且这笔生意也是李某负责洽谈的,因此胡某认为李某是木业公司的员工,货款交给他就等同于交给木业公司。同时,胡某还出具了他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其中可以明确地听到,李某承认接收了货款。木业公司不承认胡的说法
某建筑公司不认可木业公司的主张。某建筑公司称,合同所指的项目是承包给胡某的,签订合同的也是胡某,与某建筑公司并无关系。虽然支付货款时曾有从某建筑公司账户直接转账给木业公司,但那是因为胡某当时周转不灵向某建筑公司借款给付木板货款的,仅仅是某建筑公司与胡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据木业公司介绍,李不是该公司员工,而是该业务的介绍人。由于业务是由李介绍的,送货单上签了李的名字以示尊重。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木材公司与胡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点在于胡是否支付了全部货款,以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木业公司虽不认可李某的员工身份,但却认可李某负责送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对胡某、李某的通话录音不持异议。木业公司称由李某签字是为显尊重,显然不符合公司经营的一般常理。且在胡某向李某支付货款后,木业公司没有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因此胡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代表木业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因此,胡某已经将货款足额给付完毕,对于木业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购销合同书》上并没有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木业公司主张胡某代表某建筑公司签约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某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结束来源:天津政法报作者:赵制作:杨瀚书加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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