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景全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罪刑法规范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突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停水、爆炸,投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杀水、爆炸、投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火灾罪】【过失通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交付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范】内容1。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对审理违反职责军事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标准。关于妨害预防,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醉驾犯罪法律适用之我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关于依法惩治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10。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依法正当审判高空抛物,对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12。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罪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无效刑法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3。森林案件管辖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办法,应当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对军事人员违反职责罪审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性意见一、军事人员玩枪、弹药走火、爆炸,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 军事人员在执勤、训练、战斗中,或者在管理、修理、维护武器装备过程中,使用、操作武器装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事故论处;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和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耍引起火灾、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过失杀人、过失爆炸论处。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爆炸、投毒、架设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2。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焚烧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灾的放火案件,应当立案;过火林地2公顷以上是重大案件;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或者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特别严重的火灾 发生火灾,因火灾引发森林火灾,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或者造成重伤、死亡的;林地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重伤的重大案件;如果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死亡人数超过2人,情况就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的刑事案件。对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是指突发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发布,公统字〔2008〕36号】一、第一条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火灾案件】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以下的;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被焚烧的;引发森林火灾,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疏林地、灌木林地、未开发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本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开发林地”和“苗圃地”应当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酒驾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11日发布,法发第47号】为依法严肃处理酒驾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职能,有效遏制酒驾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规范酒驾犯罪法律适用十分必要。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刑法严惩酒驾犯罪。醉酒的人应该对犯罪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醉驾违法,醉驾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却无视法律,酒后驾车,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酒驾犯罪中,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均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连续相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其中,李井泉驾车发生事故后,不顾伤者安全和许多村民劝阻,继续驾车,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与其他车辆追尾后,继续超速行驶逃逸。它与四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并发生碰撞。他们显然对他人伤亡的有害结果放任自流,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决定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应综合考虑该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或者不追求危害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于以寻衅滋事罪为目的的恶意驾车致人重伤的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决定处罚时,也应该有所不同。 此外,醉酒驾驶时,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被削弱,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未依法适用死刑,但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两被告人均为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作案时驾驶车辆控制能力减弱;回到案件后,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被害人的理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身判决适用于两名被告人的量刑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严肃处理酒驾违法犯罪,遏制酒驾、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对潜在违规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今后醉酒驾驶造成危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将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参照所附典型案例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此前已处理的将特定情形下的醉酒驾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当终身维持不变 本意见执行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并同时构成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抛撒危险物质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执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邪教组织成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1。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严惩妨碍安全驾驶,抢夺方向盘、换挡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拖拽驾驶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乘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车辆上实施;2.在滨水、悬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等易发生险情的路段实施;3.在人员和车辆密集的路段实施;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5.被他人劝堵后继续执行;6.武装袭击司机;7.其他严重损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侮辱他人、寻衅滋事,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阻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驾驶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与乘客发生纠纷后离岗,与乘客打架斗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问题会议强调,目前我国部分地方环境犯罪多发,刑事处罚威慑力不强问题依然突出。现阶段处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典治污的指导精神,充分运用《刑法》和《环境解释》的规定,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会议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追究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污染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物的毒害风险、污染持续时间、污染结果是否可逆、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真实、具体、明确的危险或者危害。 行为人明知自己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如果环境污染罪明显不足以处罚他,可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出水口、南水北调水库、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渔业水体、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特殊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剧毒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空抛物、坠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准确识别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的抛物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地点、抛掷物及后果准确判断处罚。 故意遗弃高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上述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多次执行;劝阻后继续实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3。执行职务时驾驶、碰撞、碾压、拖拽、蹭警、拥挤、碰撞警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警,致人重伤、死亡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五、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应视为执行职务 6.在警察不履行职责期间,他们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因为他们的职责符合第234、232、293等条。刑法典。,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况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快速办理、准确定性、严惩涉警犯罪。 一是要及时依法开展侦查处置、逮捕、起诉和审判工作 民警要依法制止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现场情况,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 负责侦办袭警案件的民警要全面收集、提取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警方现场执法记录仪及周边监控、证人现场证言等视听资料,查清案件事实 对给民警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认定 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掌握无逮捕必要、犯罪轻微等不逮捕不起诉的情况,慎重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逮捕、起诉 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二,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认识袭警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应将袭警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既要将对干警造成身体伤害作为犯罪标准,又要综合考虑袭警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不适用于袭警犯罪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酌情从宽处理,应当严格把握从宽范围 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行职责,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于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酌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厘清真相,并结合案件解读说明袭警的危害性。 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敬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有关部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其上级部门报告 关于依法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和犯罪的意见2。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新型冠状病毒确诊肺炎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依法严惩阻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进警示带、警示区域,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侮辱他人,进行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坑、挖穴,采石取沙,盗窃,损坏路面公共设施,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相关犯罪,应视为严重案件,依法体现严格的政策要求,有效惩治触目惊心的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工厂、社区、庭院等生产、生活和人员聚集场所,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等地的窨井盖和其他井盖 刑法规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放火、断水、爆炸或者损毁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房屋、森林、农场、粮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七.盗窃与其他类似犯罪和违法行为如何划清界限?以盗窃为目的,投毒或者大量捕杀鱼类并盗窃而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归类为盗窃 如果不顾人畜安全,将大量剧毒药物投入池塘饮用,或在大坝等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放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定为中毒或爆炸 如果为了偷鱼或进行私人报复,向鱼塘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害全塘鱼类,给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造成严重损害和重大损失,应界定为破坏集体生产罪 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爆炸物的来源,研究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罪或非法制造、买卖、盗窃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你还犯有以下罪行,你可以根据其中一项重罪从重处罚 森林案件管辖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凡是放火焚烧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要立案,其中烧毁森林2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元以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200多亩森林,或损失1万多元,并造成数人死亡,都是特别严重的案件 火灾和森林砍伐案 火灾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五百元以上,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五万元以上,死亡三人以上、伤亡五人以上为重大案件;1万亩以上,或损失50万元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为特别严重病例 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2。故意纵火、爆炸、扰乱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依法严惩,及时处理 三是严肃处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对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对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走私危险废物,因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走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4.明知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的废物而倒卖,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倒卖危险废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组织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环境保护、海关、卫生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倒卖废品的犯罪分子合谋,为其走私、倒卖活动提供协助的,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4日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法释第十九号】第十条邪教组织成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刑事诉讼规范的总体安排,关注刑法规范的总体安排,关注案件,刑法原标题:“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