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茶座 菏泽一足疗店被查 容留他人多次卖淫……
2020年12月11日
菏泽单县人民检察院
发出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文件
单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 * *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号码。* * * * * *村,* * *庙,* *山县镇。2019年12月12日,因犯包庇卖淫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该案被单县公安局终结,被告人曹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
根据法律,发现: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单县程楠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经营的某足疗店内多次带赵某某、魏某某卖淫,被告人曹某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既往记录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放任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单县人民法院
帅静如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谢楠楠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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