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 关于《药师法》两师合并路径的浅见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就《药师法》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两师合并的路径已经比较明确。
药师的名称明确为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对药师的适用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药师的工作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这意味着即将颁布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将成为未来执业药师对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要求。
与征求意见第二稿相比,药师的申请条件略低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明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低资格为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而非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本科学历。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唯一不同的是工作年限不同。前者是3年,后者没有工作年限。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考生只能参加执业助理药师考试,且在学历升级为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后才能参加执业药师考试。
另外,向老师学习的方式是学习三年后考执业助理药师,然后工作三年,再考执业药师。
此外,“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具体专业取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来公布的专业和学校名单。
在《药剂师法》出台之前,这两个部门的合并路径是明确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西方药师和工作满5年的中国药师可以认定为药师。药品监管系统执业药师只要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与《药师法》后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药品监管制度在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省略了鉴定环节。
药师的晋升路径初步清晰
根据《药师法》,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合并。根据第七条,以后两类药师的职称评定是否会按照同样的标准?这需要通过新的规定来澄清。
《药师法》颁布后,对于卫生系统和药品监管系统中的药师是否可以普遍使用缺乏规定
《药师法》第三稿保留了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种管理制度,可以顺利实施两药师合并。但《药师法》颁布后,药师能否在卫生系统和药品监管系统之间使用仍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药师法》颁布之前,药师不太可能普遍使用。
提醒广大考生在未来3-5年内将学历提升至药学、中医或相关专业专科,最好是本科,以便在《药师法》颁布后有更好的职业发展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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