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微信群管理规定 谁建群谁负责 微信群主“未尽职”管理被拘留
因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的“暴力拆迁”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安康某微信群声称某个人被行政拘留。张不服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高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法律费用。12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50元负责受理。
小组成员的发言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集团所有者和出版商被逮捕
张是安康市汉滨区一个村联络小组的组长。5月11日,该群成员李某安在117人的微信群中发布了警方处理村内复合肥厂拆迁的照片和部分视频,以及“暴力拆迁”的虚假信息,引发了不良评论,给社会和村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新公安认为,张某作为群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李某安等人在群内发布的碎片信息和虚假信息,让有害结果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月30日,高公兴罚第A39《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张和李某安分别是
“团主”张不服,将公安局告上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法律费用。
法院:群主不履行管理责任,发布者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安等人在村联络小组内发布照片、视频片段,编造虚假信息,迷惑观众,煽动小组成员不良情绪,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作为联络小组的创始人和经理,张负责小组管理。当群内成员在群内信息交流中发布照片、视频、编造虚假信息时,张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未采取相应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张某未履行群管责任,允许成员发布碎片和虚假信息。他的行为和会员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张作为共同犯罪人,也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张认为,李某安发布的视频并非虚假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高新公安分局未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为自己辩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被法院驳回。高新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行政拘留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安康市公安局高辛分局部分民警和村民参加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