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 定了 契税税率重大调整 直接影响你家的房子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不久“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的消息在朋友圈广为流传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往下看↓↓↓
微信朋友圈截图
从条例到税法,税率无变化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至5%”,与1997年颁布的契税条例没有变化。这是从《条例》到《税收法定》,并不意味着契税征收的增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契税从过去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对于后续规范和指导住房等交易有更强的约束性。在住房领域有三个重要的税费项目,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税。后续待增值税法通过,那么住房交易的三大税费项目将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相关效力更高。严跃进表示,通过此次契税税率事件鼓励购房者加快房屋交易的现象开始增多。需要明确的是,这部税法要到明年才正式实施,不涉及税率调整。严跃进解释说,第一,在住房交易中,往往默认契税为3%,尤其是高端项目,而普通住宅普遍以1.5%进行,这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不存在征收5%或提高的一说。第二,就今年的政策内容看,契税政策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这也谈不上契税税率提高一说。第三,若从税费改革的角度看,房产税改革明确了稳妥推进的导向,意味着进度是平缓的,后续最有可能改革的是增值税的政策,尤其是房价过热的城市。契税法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住房契税有优惠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善住房的个人,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减按2%征收。但,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契税优惠。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举例来说,郑州市税务局2020年1月19日发布的契税申报内容中,郑州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在今年4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意见》中,明确上海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本意见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北京购房契税则是在2002年7月1日起由4%降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取消原来120平方米以上分段征收的规定。北京市房屋交易契税的实施现状
此次通过的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对这一授权条款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减税免税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可以对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严跃进表示,此次税法相比过去的条例,从层级上做了调整,是最大的变化,这和立法工作有关,而和楼市调控关系不大。更为关键的是,过去的条例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必须在升级为法律的同时,做相关内容的修正、删除或补充。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国有土地”的限制已经从征收范围中去除,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概念。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的交易必然会增加,相关契税的征收必须有法可依。第二,此次明确了以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这实际上就是对这几年新的交易形式给予了征税,使得此类交易税费征收根据规范。三是该政策明确了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免征契税。其实全国各地对这类交易本身并不征税,但这次变成了全国性的法律,使得各地的操作更加规范,有法可依。以下是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承担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固定价格投资、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使用权互换和房屋互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与调剂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核定。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房屋所有权;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缴纳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国人大网原标题:《定了!契税税率重大调整!直接影响你家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