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6号令 对发改委16号令中“预算资金”的讨论
国家发改委16号令发布以来,我多次开会讨论“预算资金”问题,其中有不少行业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今天,一位行业专家再次和我讨论了这个问题。
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16号令中的“预算资金”是什么意思,在我看来,如何解释一个概念应该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关于预算资金,最权威的立法当然是《预算法》,它使用了预算资金一词,但没有解释其概念。更相似的是,法律解释了“预算”的概念。该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显然,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财政预算,所以预算资金应该是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使用了“财政性资金”一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预算资金和财政资金应该是同一个概念,或者至少是范围相近的概念。这个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各种基金都使用了预算的概念。比如国企用预算的概念吗?答案当然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编制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未来一定时期的收支计划:财政预算。做预算:预算后,需要投资30万元。”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项目预算,当然不仅限于政府预算。因此,处理16号法令应使用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资金的概念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推上去,问题就出在预算法上。其实预算法并不关心所有的预算,合理的名称应该是政府预算法。政府是老大,直接把只管理政府预算的法律称为预算法,已经不是问题。隐含的意思是,你们这些人的预算也配称为预算吗?
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更容易导致分歧。为什么要规定“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因为与本案并列的第二种情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且该资金占据控股或主导地位”,没有规定资金的起始金额。由此可知,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150万元设计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使用财政资金的150万元设计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金融类项目的要求要高于非金融类国有企事业单位。我只能想出这样一个解释,“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占投资10%以上的项目”,强调资金占投资10%以上,即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要求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而财政资金减少到占投资10%以上,即全部或部分项目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或国家融资。在今天的讨论中,我仍然认为必须招标150万个使用财政资金的设计项目。因为,即使认为150万元不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也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设计是服务项目,各地必须招标的额度低于150万元,仍需招标。然而,这种理解显然不是NDRC制定第16号令的初衷
因此,我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存在问题。200万元的起始要求应删除,改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资金占投资10%以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