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延长试用期却因怀孕遭解雇 合法吗
案例情况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加入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定白女士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因此与白女士签订了《绩效改进计划》。
根据计划,绩效改进期为一个月。如果白女士在一个月内仍未达到岗位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绩效提升周期”中,白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向公司坦白怀孕后,公司以白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公司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白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和讨论
要回答这家信息技术公司的解散是否合法,本质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时白女士是否处于试用期?企业能否以不称职为由行使单方解除“三级”女职工的权利?
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长短。本案中,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继续聘用,应视为白女士已自动转正。因此,公司不能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面作出终止决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了用人单位辞退“三级”女职工的权利,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三级”女职工的具体情形,包括“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公司辞退怀孕的白女士是违法的。
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可行使终止“三期”女职工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的过失才能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
编辑许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