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法规释义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中 怎样合理配备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如何合理配置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条款解释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配备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时,应当选聘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人员中选聘仲裁员并严格控制仲裁员的准入。仲裁委员会应当规范仲裁员的选任程序,统一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保证仲裁员的准入门槛。需要从众多合格的仲裁员中挑选少数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员,以提升仲裁员在群众中的公众形象和威望。 仲裁委员会应当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仲裁委员会必须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助理,这是仲裁院实质性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纠纷处理正常开展的必要保障。合理配置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仲裁员和办案助理,年龄结构合理,专职仲裁员和办案助理比例适当,既能满足工作需要,又能保证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衡量专职仲裁员和办案助理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是调解仲裁的实际需要。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助理不得少于一人 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数额或者比例,一般按照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企业和劳动者数量、辖区面积、案件数量、仲裁服务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能够保证依法、高效、公正地处理争议案件,确保法定期限内依法结案,并尽可能缩短仲裁期限,完成当年度的案件结案率和调解成功率及终局裁决率等工作指标。为确保仲裁委员会能够正常组庭处理争议案件,配备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法律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喜欢这个内容的人也喜欢原标题:《法规释义 |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中,怎样合理配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