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大理寺”是一个审判机构 那为何被称为“寺”
大理寺是很多人非常熟悉的名字。在影视剧和阅读中都很容易看到。但是大理寺的历史和功能很少有人能讲清楚,了解的也只是表面现象。下面,笔者将带领大家了解“大理寺”的历史。
大理寺,古代的官方签名,类似于今天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从功能性质来说,早在秦汉时期就出现了,但当时被称为“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被称为大理寺,至今仍在使用。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庙”呢?
“庙”,汀也。有法度者也。政府法庭所在的地方被称为寺庙。“庙”最初是由古代官员签署的。隋朝以后使用,意为大理:“古时候说主刑是判官,也叫理。韩敬帝加‘大’字,取大理之意,自天官之狱。”在唐代,大理寺决定的案件必须报刑部审批。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称为“三法司”;清代,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一直延续到民国。
回望近代史,大理寺作为当时的最高司法机构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大理寺的作用。洪武十四年,李时禄被任命为大理寺第一任官员,大理寺的官邸为五间,而邵青隶属于五间。作为左的一个官员,它是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明代大理寺官升。大理寺清由升格为正三,升格为正四,左祐寺成为。这一举动背后恰恰说明了朱元璋对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他曾说:“大理寺卿就像古代的廷尉。只有我们心中正义,与正义讨论法律,在监狱里没有不正义,才能把口口相传,长生不老。这个时候,如果你奉命担任大理寺,你应该推你的感情,确保你被允许把惩罚定为犯罪,这样你才能不辜负你的期望。”显然,朱元璋之所以看重大理寺,是因为它属于国家最后的审判关口,绝不能有冤假错案。
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是我的职责。“监狱诉讼的每一件事都会随着诉讼而解体,寺庙不再开庭,但会送到法院审理细节,同一个部门会在朝方之上。”但是,“以情定法”“罚必犯罪”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此外,“监而不冤”也是对司法官员的一大挑战。所以朱元璋的选拔很重要,除非能力出众,否则他是没有资格做这份工作的。
《虞梦录》记载,吏部尚书曾担心大理寺的任用人选。在他写给玄宗的最后一本书里,他说:“任何一个大理寺的人,都必然需要一个能力出众的人。选官的时候,首先他要从班里认真考。平庸固执的人是不能录用的。贪得无厌、苛求的人,要按罪论处。其中,如果有人在枉法,应该鼓励互相纠正和举报,以纠正法律。”这封信的内容虽然能有效解决当时大理寺的问题,但最终还是没有落实。
尤其是明朝中期,大理寺的控制权落入庸人之手,导致误判频发,刑罚不明。这是选拔不当,平庸的官员掌权。更严重的是,这种平庸的官员往往对法律一无所知,以主观臆测来判断案件、判断罪行。许多无辜的人经常被折磨和监禁。此外,还有无数人讨论犯罪不当,受到囚犯的严厉惩罚。当然,并不是所有大理寺官员都是对与错,但还是有很多执法严明、公正为民的好官员。
比如仁宗时期,大理寺卿为于谦,鲁升为。他们在任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于谦会多次审阅法务部和四方提交的案件,防止错案发生。明代也有一个大理寺卿,名叫石匠。在任职期间,他遇到了很多可疑案件,选择不被定罪。因执法严明,在百姓心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刑部尚书和杜的官员周挺称为“三平”。
总的来说,大理寺能否公平公正,能否履行朱茂元璋的嘱托,最重要的是领袖。此外,一些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大理寺的处罚。例如,万历时期,大理寺受到朝鲜帝国官员的干涉。当时,王用汲是大理寺的邵青。任职期间,正巧遇到胡颖、龙宗武杀害吴石一案,法务部选择将其流放。然而,王用汲反对这一处罚。
他觉得:“官方时期的死亡不是主要的信使吗?宗吴菲听了上司的信使?”犯这样的罪只是流放罪,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且,根据大明律,两人要按其所犯的罪处罚,妻子要当奴隶,财产要没收。上帝觉得王用汲说的很有道理,正试图采纳,但被内阁大臣申时行打断了。申时行认为,正式期限弄巧成拙,应该缩短。最终,他被按照流放罪对待。
可见当时的清官不可能是公平公正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大理寺作为“三大法科”之一,在明朝中期以后逐渐失势,其执法权逐渐被另外两个法科分割,平日里只能查阅档案。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