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百姓网 湖北当阳:宣判 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
2020年5月11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公开宣判。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日,当阳市共和水库管理处与陈某签订联合管理协议。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联系陈波,提出联合行动,陈某同意。朱某某通过雇佣、招募、介绍他人等方式招募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组成巡逻队,对共和水库进行巡逻,禁止共和水库周边村民和社会人员在水库内捕鱼或垂钓。
为了震慑在共和水库钓鱼或捕鱼的人,朱某某要求他的巡逻队强行没收鱼竿和渔具,遇有钓鱼或捕鱼的情况,砸碎渔船。如果对方反抗,就使用暴力或者带到庙港岛处理。
联合行动期间,朱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携带枪支、砍刀等武器,带领大狗在共和水库巡逻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没收或砸毁渔民的鱼竿、鱼网、渔船,并强行带人到共和水库庙岗岛索要钱财。在共和水库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1起。他们作恶多端,欺压百姓,逐渐形成非法影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心理恐慌,不敢举报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等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取强势地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邪恶的犯罪集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元;许某某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7年4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当阳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8起,涉案人员45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19人,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后一年。当阳法院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继续发挥审判作用,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案件质量,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坚决打赢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