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事假多久可以开除 职工电话请事假未批不上班 公司以旷工开除合法吗
所谓旷工,就是工人旷工不请假,旷工就是工人该上班却不值班。工人是否值班并不是判断他们是否有考勤记录的唯一标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值班,是否该值班而不值班。事假的主动权在于雇主。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请假,员工不去,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员工旷工。
孙武是北京大明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武给公司打电话请假,公司没有批准。然后孙武没有去上班。3月14日,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孙武据此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孙武:我是不是说公司现在的意思是要辞退我?李主任: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你吗?公司承认解雇记录的真实性。
孙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阶段,孙武提交了一份请假记录,上面写着:“孙武:我想放长假...王:你至少明天要去单位给他。如果他答不上来,让他知道是不是...孙武:好吧,明天再说吧,王恭”。
劳动合同约定:“8.7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错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赔偿金。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一年内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或者连续旷工超过两个工作日的”。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孙武的赔偿请求。孙武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孙武于2016年3月8日致电公司请假,未经公司批准,未直接上班。孙武参加工作至2016年3月8日,后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公司无需为孙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
孙武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武以有事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他要按照单位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却没有办理请求手续,停止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孙武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
孙武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原因如下: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办案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在强势雇主方面,我们倾听、相信并伤害弱势工人群体。认定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适用法律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应该依法改变。
高等法院裁定
经审查,北京高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孙武以有事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他要按照单位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却没有办理请求手续,停止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第8.7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