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鼎城 常德鼎城:欠债追讨人人嫌 轻松过好中国年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6月30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丙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丙商住开发小区项目,胡某义、胡某儿通过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四次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7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义、胡某义就项目建设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胡某义、胡某义隶属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丙项目的建设,该项目为劳务、材料承包,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胡某义、胡某义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014年7月,胡某义与胡某义组织木工队、瓦工队、钢筋工队正式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5月22日与杨某签订《C项目木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胡某义以无材料承包的方式将C商住发展小区地下室及6、7、8号楼部分木工施工项目承包给杨某,地下室单价按每平方米接触面积35元计算。人防地坪扩大面按每平方米36.5元计算,正负零以上接触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地下室封顶,木工工程在收到A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后24小时支付。
2015年6月20日,胡某一、胡某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地基及基础工程,但因资金周转困难,A房地产有限公司仅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未按约定支付应返还给胡某一、胡某二的已完成工程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未对后续地上工程开工时间作出明确安排和答复。胡某一、胡某二从2015年6月18日起不得不彻底停工,损失极其巨大。
2016年2月29日,胡某一、胡某二、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起诉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权利。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两项民事判决,基本支持胡某一、胡某二、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5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两案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胡某一、胡某二工程款2040万元,定金600万元,工程款延期履行780万元,定金利息480万元,停工损失300万元。而且,上述款项已于2019年5月13日实际落实到位,但胡某一、胡某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杨某某支付木工民工工资,致使杨某某及其民工无办法讨要工资,遭受巨大损失。现原告杨某某已与胡某乙达成和解,确认胡某乙、胡某二仍拖欠其木工工程款共计422852元。
经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胡某一、胡某二一次性支付杨某工程款32万元,其余部分杨某自愿放弃,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杨自愿撤回对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